别让“加班8天抵20天工资”成纸上画饼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20-09-23 07:35

摘要: 中秋国庆假期将至,有人计划出游,有人选择继续坚守岗位。

中秋国庆假期将至,有人计划出游,有人选择继续坚守岗位。记者测算发现,假期不休,加班8天拿到的费用,相当于平时工作20天的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明确,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10月5日至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在10月1日至8日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原有工资计发方式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不管加班工资是3倍还是2倍,都是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月工资后另外支付的。因此,中秋国庆假期按“前4天3倍日工资,后4天2倍日工资”计算加班费。举例来看:某公司职工小雪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按人社部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则小雪日工资为229.89元。小雪假期前4天加班,可获得加班费2758.62元,相当于正常工作12天的日工资;如果小雪8天全部加班,将获加班费4597.7元,相当于平时20天的日工资。


马上又到黄金周了,这段时间各地的劳动保障部门都在通过各地媒体发布“假日工资计算方式”。告诉市民如何计算“假日加班工资”。应该说,劳动保障部门的及时发布消息是需要的。但是,劳动保障部门不能只是一部“计算器”,其实,假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并不复杂,用工单位会计算,加班职工也会计算,问题是“加班8天抵20天工资”能否落实到位。


我们会发现一个现象:每一次黄金周的时候,劳动保障部门都会在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传授“假日加班工资计算方式”,而每一次黄金周过后,就会有市民投诉“没有领到加班工资”,或者反映“加班工资被克扣了”的情况。对于,“加班8天抵20天工资”,我们缺少的不是一部计算器,缺少的是让劳动者的尊严得以维护,让用工单位落实“加班8天抵20天工资”的美好结果。而遗憾的是,“假日加班工资翻倍”并不那么好落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内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因此,对于劳动监管部门而言,需要做的事情不是“送来一部计算器”,而是需要监督用人单位的履行责任。这就需要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容易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在假日结束之后,加大巡查的力度。或者拓展举报渠道,一旦接到举报就要依据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让“加班8天抵20天工资”不再是在纸上飘香的画饼。

责任编辑:周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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