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滞后规定当改则改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法治日报 赵晨熙 发布时间:2025-04-30 07:30

摘要: 要让“教育公平”不只体现在学生身上,也体现在每一位教育工作者的准入通道上。

“我只是想成为一名教师。”近日,四川省泸州市的雷女士因右脚掌缺失安装假肢,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中被判定不合格,其教师梦受阻,引发广泛关注与讨论。


因右脚掌先天性畸形,雷女士自小便依赖假肢行走,日常生活、学习均无障碍。然而,根据当地现行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等相关规定,肢体有明显残缺,影响功能者,如短臂畸形、断腿、双手拇指残缺或手拇指健存其他四指残缺,或者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等情形,均被视为不合格。


雷女士被拒于教师岗位之外,看似确有相关规定依据。但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当地执行的相关规定被质疑与残疾人保障法精神相悖,亟待修改。


梳理以往报道不难发现,类似雷女士这样因身有残疾而无法拿到教师资格证的现象并非个例。此前“重庆残疾女硕士因体检未获教师资格认定”“无臂乡村教师代课18年无法转正”等情况,都曾引发舆论热议。


教师体检的原意是为了保障教师胜任岗位工作,随着医学技术不断进步,一些残障人士可以借助辅助工具,将从事教师职业的“不便”降到最低,不应再以“传统标准”一刀切来评估残障人士能否胜任教师职业,而是应通过更加科学化、人性化的个体评估机制来判断申请人是否具备教学能力。且从残疾人保障法中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出发,只要残疾人有能力胜任教学工作,就不应被拒之门外,否则可能涉嫌违法。


对于滞后规定要当改则改。当前,已有包括广东等地对教师资格体检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对于部分肢体、视力及听力等残障人士从教取消了相关限制,保障了这一群体平等就业的权利。


全国各地应严格按照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尽快清理、修订存在歧视隐患的教师资格体检条款,在保障教师职业要求的同时,更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利,最大限度避免出现制度层面的就业歧视。要让“教育公平”不只体现在学生身上,也体现在每一位教育工作者的准入通道上。

责任编辑:张千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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