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新闻联播 发布时间:2026-04-24 21:43

摘要: 八部门: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


关于网络营销内容


《办法》明确,制作网络营销内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二)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三)明示或暗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简单依据短期、非常态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过往业绩高低对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进行展示排序,预测未来业绩,或者利用模拟业绩、部分客户或者个别有利时段的表现等方式误导投资者;


(四)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存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简单类比;


(五)利用金融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对金融产品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对该金融产品提供保证;


(六)涉及分期付款的,通过片面宣传首期费用优惠等方式诱导消费;


(七)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等诱导性用语;


(八)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关于网络营销行为


《办法》明确,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应当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进行,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获得金融机构授权同意。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特别是以荐股形式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金融机构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以及演艺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应当遵守广告代言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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