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的“坑”,不能总是消费者“踩”过才发现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中工网 李靖 发布时间:2025-06-14 07:30

摘要: 虚假宣传的“坑”,不能总是消费者“踩”过才发现

近日,《法治日报》的一篇报道聚焦当下市场营销活动中存在的一些“虚假宣传”问题——有的新能源汽车续航里程虚标,实际续航与车企宣传的数据相差较大;有的羽绒服商家说是填充鹅绒,消费者收到货后发现填充的是鸭绒;有的电商宣称显示器具有“软硬件双重防蓝光功能”,实际并不具备这样的功能……消费者遇到这些情况,往往维权困难。

商家在广告中对商品夸大其词、虚假宣传、标注一些参数和指标,对消费者来说,往往是不易考证的。就像以鸭绒冒充鹅绒、防晒衣不防晒等。上述报道中提到的某车企宣称其新车支持“充电5分钟续航百公里”,实际情况是,只有在特定品牌的超充站、电池温度适宜等条件下才能达到这个效果。消费者只有特别仔细地查看,才有可能在宣传材料不起眼的位置看到诸如“数据为实验室理想数据”字样的备注。由此带来的问题是,要说这是虚假宣传,可能还不构成,毕竟人家进行了“备注”,但如果说不算虚假宣传,它又确实可能对消费者产生一些误导。就像近期受到关注和热议的,某方便面品牌的“多半袋面”中“多半”实为注册商标,而非指实际的面量。这对大多数消费者来说,恐怕都有些“超纲”了。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从法条的表述中不难看出,不管是明目张胆的虚假宣传,还是遮遮掩掩的“擦边”宣传,实际上都与法律规定的本意不符,告知就应该准确、清楚、明白,不能让消费者拿着放大镜才能看到。

现实中,消费者面对虚假宣传想要维权时,往往力不从心。一方面,维权必然耗时耗力,且往往需要举证,一些只有专业检测机构才能做的事情,对消费者来说是更高的“门槛”;另一方面,有些商品的价格本身较低,花大量精力去维权又未免“不值当”,这也在无形中助长了一些商家继续为之的想法和底气。

虚假宣传的“坑”,不能总是消费者“踩”过才发现。有关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和商家的营销行为,提高相关违法行为的成本;要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消费者针对虚假宣传维权的支持力度。同时,可以联合有关行业协会推动企业和商家强化合规意识,做好宣传自律。有关平台也要切实履行审核责任,对涉嫌虚假宣传的商品要及时作出警示及时下架,给消费者在平台维权以更大便利。

毫无疑问,虚假宣传只能带来短期利益,商家以“诚信”为赌注引客,终将被市场和消费者抛弃,以诚信与品质赢得口碑才是长久生存之道。


责任编辑:万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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