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用人单位必须将缴存住房公积金写入劳动合同

来源:河北日报 作者:刘剑英 发布时间:2020-06-15 17:36

摘要: 邯郸市有关部门印发《通知》,对企业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等行为认定、处罚等作出详细规定。

近日,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人社局、总工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建立联动执法机制的通知》,对企业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等行为认定、处罚等作出详细规定。其中,首次要求单位必须将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重要条款写入劳动合同,否则人社部门对单位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予备案,此项措施在全省公积金系统尚属首次。


该通知规定,被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罚、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故意规避履行的单位或个人将被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借款人逾期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法院将依法在6个月内强制执行。


该通知明确,企业破产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被纳入第一清偿顺序,即企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企业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职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清偿,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更有保障。各级工会应发挥协调作用,将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福利待遇纳入协商条款,督导企业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为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与其他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资源交换,定期对监管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对拒不整改的单位进行联合处罚,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充分保障职工权益。


通讯员:任加佳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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