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胜任工作员工的处理,是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雷区”,需谨慎处置。
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不胜任工作的员工,需要具备三个法律要件,才能合法解除。首先,证明“第一次不能胜任”,即经过考核后劳动者第一次被证明未达到考核目标,不能胜任工作;其次,经过必要的专业培训或者合理调整工作岗位;最后,证明“第二次不能胜任”,即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岗后,再一次经考核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这三个法律要件要全部具备,用人单位才可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很可能导致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更为重要的是,这三个法律要件,在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就成为用人单位承担的三重举证义务,用人单位需逐一举证劳动者“第一次不能胜任”、单位安排培训或调岗、劳动者“第二次不能胜任”,并提供相对应的证明材料。
劳动者经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