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劳动午报 发布时间:2020-09-15 14:43

摘要: 林海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未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而是否违纪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准,违纪是否严重,一般应当以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公司解除与林海歌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解除林海歌的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林海歌已知晓公司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内容。如果其存在累计或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5天、在公司内聚众闹事、污辱、诽谤、恐吓、威胁上级及同事,或者消极怠工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等均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根据公司请假管理制度规定,员工申请病假必须出具二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单、填写请假单并获得有关领导的批准方才生效。而林海歌提供的疾病诊断书未记载有明确的休息时间,不符合一般病假证明的形式要件,且某县精神病院缺乏对相关疾病诊疗的资质。林海歌作为公司的一员,应当尊重公司的用工管理权。公司根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不批准其病假申请,并多次与其解释、沟通,要求其补齐病假手续或正常上班,但其拒不听从公司管理人员的劝说,在未补齐病假手续的情况下执意要求休假,此系拒不遵守规章制度的体现。


再次,林海歌因公司不批准其请假,就擅离工作岗位,静坐在董事长办公室门口,或趴睡在董事长办公桌前或躺睡在董事长办公桌上,且辱骂公司管理人员,其行为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况且,其在屡次受到警告后仍然拒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拒绝完成工作任务,违背了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林海歌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以依法合规的途径主张权利,在公司向公安机关报警,经民警出警协调后仍不改正错误方法。公司以其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对其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不予支持。因公司对支付林海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295元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据此判决驳回林海歌的诉讼请求。


林海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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