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职工履职受伤,因疏忽被判担责40%

来源:中工网 作者:刘旭 发布时间:2020-09-19 08:30

摘要: 作为单位雇员,应当熟悉自己的工作环境,审慎履行职责,因疏忽大意导致伤害,可能会承担相应责任。

职工在工作期间受伤,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相关费用。而退休返聘人员履职期间因疏忽大意受伤,谁来担责?日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一起保安被挡鼠板绊倒受伤的案件,一审判决退休返聘人员林青(化名)自负40%责任。


林青是退休职工。2018年8月,他受聘于大连市一家保安公司,在一小区监控室从事保安工作,月工资1900元。由于老鼠常在监控室电缆上爬行,考虑到小区监控室内有许多电缆,为防止老鼠进入监控室咬坏电缆,影响小区供电安全,开发商在监控室安装了挡鼠板。


2019年5月3日,林青从监控室出来,不慎被挡鼠板绊倒,被送到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经检查多处肋骨骨折、胸12椎体骨折、腰1右侧横突骨折,住院34天,支出医疗费7万余元。出院后,林青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受伤,单位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他将保安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21万余元。


双方的争议点在于事故责任如何划分。林青认为,保安公司作为雇主,未对雇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应当对雇员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保安公司则认为,林青作为单位的保安,且在单位工作时间近一年时间,理应对单位的工作环境熟悉,应当知道挡鼠板的存在,因疏忽大意未注意到才导致自己受伤,他本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法制办2005年8月17日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法院审理,认定林青不是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林青作为监控室的保安人员,确有疏忽大意行为,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而保安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挡鼠板周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应当承担责任。最后,法院判决保安公司承担60%责任,林青自负40%责任,扣除不合理主张,判决保安公司赔偿林青各种损失共计11万余元。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提醒,退休返聘人员不享受工伤待遇。作为单位雇员,应当熟悉自己的工作环境,审慎履行职责,因疏忽大意导致伤害,可能会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卓滢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迟到30分钟能视为旷工半天吗?

年终奖“飞了”只因抵扣离职补偿?

案例 | 工作证明能否证明劳动关...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