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函内容更加可信,法院支持员工主张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赵新政 发布时间:2020-10-12 15:14

摘要: 信函内容更加可信,法院作出了与仲裁裁决内容一致的判决。

公司介绍信的主要内容是:兹有我单位许某,性别男,身份证号码……前来贵单位领取劳动仲裁通知书,该函有效期为3天。请给予接洽办理。


孙晓鸽说,她在公司担任规划设计师职务,其主管领导就是许某。正因为如此,才有许某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及工作交接事宜。可是,公司的解释是:在孙晓鸽所述工作期间内,许某不是公司员工。许某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范某系老乡关系,当时委托许某处理与孙晓鸽的劳动争议仲裁事宜,是基于范某与许某的老乡关系,由许某代为跑腿。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孙晓鸽提交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办公设备交接单》等有许某签名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孙晓鸽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定案依据。


公司称在孙晓鸽所述工作期间内,许某并非其职工,但其向仲裁机构提交的介绍信中明确写明许某系该单位人员,公司并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这种情况下,应由公司就许某并非其单位职工、无法代表公司签收孙晓鸽递交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无法与孙晓鸽进行工作交接承担举证责任,而公司并未就此提交证据。因此,法院认为,孙晓鸽就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尽到了初步的举证义务,对其主张应予采信。而公司对此否认时其陈述与已查明的事实存在矛盾之处,且未尽到其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确认孙晓鸽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关于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工资已足额发放的情况,应由用人单位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对此均未提交证据,故法院对孙晓鸽所述相应情况予以确认,并支持其支付相应时间段工资的诉求。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问题,因孙晓鸽提交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明确写明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系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与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故孙晓鸽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公司应予支付。据此,法院作出了与仲裁裁决内容一致的判决。


责任编辑:李轶捷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内退人员可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案例 | 工作证明能否证明劳动关...

移动考勤中的“旷工”应如何认定?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