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知》中,极其突出的一个亮点,就是保护了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尊重劳动者个人的主观意愿。
《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员工富余企业在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前征求劳动者意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共享用工意味着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可能会发生改变,故其属于劳动合同变更范畴,需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并得到劳动者的同意。因此,在共享用工企业间的出借行为与借人行为发生过程中,劳动者个人意愿占据主导地位,而“协商一致”这一提法,即明确企业出借前,职工拥有知情权,也拥有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