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共享用工”不改变劳动关系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佶 发布时间:2020-10-22 10:32

摘要: 这类新形势下的用工模式,我们应当怎样来理解“共享用工”下的一些劳权问题呢?

2020年下半年,大批量的违约订单让上海CD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的CEO老陈措手不及。这些原计划在下半年进行生产的订单,外方客户因所在国家疫情管控的原因提前解约,导致公司一时“没活可干”。正当老陈犯愁时,园区的上海KC物流配送公司递来了橄榄枝,他们线上业务激增,缺少业务人手。经协商,双方采用“共享用工”的方式,由CD公司输送30名员工至KC公司工作三个月。但是,双方在“共享用工”合作第一个月后,却因员工的社保应该由谁缴纳发生了分歧。


这类新形势下的用工模式,我们应当怎样来理解其中的一些劳权问题呢?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9月30日发布了《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以下简称《通知》),作出了规范性的要求。


一、企业间“共享用工”不改变劳动关系。


《通知》第五条规定:“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这也就意味着,企业间的“共享用工”不改变原劳动关系。《通知》第六条还同时明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和督促缺工企业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结算给原企业。要指导和督促原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这也是以企业间的“共享用工”不改变原劳动关系为基础而制定的指导性意见。


二、人社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共享用工的就业服务。


《通知》第二条中明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企业间共享用工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及时了解企业缺工和劳动者富余信息,免费为有用工余缺的企业发布供求信息,按需组织专场对接活动。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共享用工信息对接平台,帮助有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加强职业培训服务,对开展共享用工的劳动者需进行岗前培训、转岗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技能提升培训范围。对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和劳动者,免费提供劳动用工法律政策咨询服务,有效防范用工风险。”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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