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该如何支付秦某的病假工资?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黄毅,王莉 发布时间:2020-10-22 09:39

摘要: A公司是否要支付秦某病假工资?

【案例介绍】


近期,劳动者秦某到黄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黄浦大队”)投诉某养老服务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称其病假期间A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要求A公司支付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病假工资。黄浦大队依法受理并按程序展开调查。


经查,秦某自2018年2月进入A公司从事财务总监工作,与A公司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秦某月工资为16000元。同年7月,秦某因患重大疾病向A公司请病假,A公司立即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秦某遂通过仲裁及司法途径提出恢复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支付其病假期间的工资。2019年2月 ,法院判决双方自2018年7月起恢复劳动关系,并判决A公司支付秦某病假工资至2019年2月。法院作出判决后,秦某陆续通过挂号信邮寄了9份病假单到A公司,直至2019年9月A公司再次提出与秦某解除劳动合同,期间A公司未支付秦某工资。


厘清案情后,黄浦大队向A公司宣传了相关法律规定,告知A公司2019年3月至9月期间秦某与其是存在劳动关系的,A公司应当按规定支付秦某工资,并依法向A公司发出了《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A公司限期整改。


【综合点评】


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


一、2019年3月至9月秦某与A公司是否有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医疗期内的员工,除非员工有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在法院作出判决后,秦某不断向A公司递交病假单,切实履行了请假手续,A公司在此期间并未就双方劳动关系作任何处置,直至2019年9月才向秦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故2019年3月至9月期间秦某与A公司仍存有劳动关系。


二、A公司是否要支付秦某病假工资?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因此,秦某在确实有病需要治疗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医疗期,只要履行请病假手续,且病假时间不超出医疗期,单位应当批准病假并支付其病假期间的工资。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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