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宾市某医院的医生江某来电咨询:2014年9月,江某与该医院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还约定江某接受医院的培训,培训后必须在甲方服务满5年,否则江某需要承担全部培训费用。此后,双方签订了《规范化培训协议书》,江某被医院送出去培训3年。因江某生育小孩后,父母子女分居两地,于是江某2019年11月以个人家庭原因为由向医院提出了辞职。医院于去年12月作出《离职办理告知书》,同意江某辞职,但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4万元。江某来问:单位出资培训后,员工辞职要赔偿吗?
针对江某的疑惑,记者采访了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远皓律师事务所律师颜福圣。颜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对服务期违约金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案中,江某应当承担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医院提供的培训费用,同时还应当对江某已经提供的服务期进行分摊,即江某在培训期满后已经为医院提供的服务期内分摊的培训费不应当计算为违约金。
颜律师建议,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送员工外出培训之前都应当对可能存在的变化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尽可能避免纠纷的发生。同时,在培训期满后对培训期间的费用进行结算,防止因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对违约金计算数额出现争执和纠纷。最后,送员工外出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劳动者的技术水平的人力资源投资,如果自身的确非因用人单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用人单位合理的补偿也是合情合理的,劳动者也应当感谢用人单位的善良用心,这也是劳动者职业道德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