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陈某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包工头”,朱某经人介绍到工地上工作,由陈某为其发放工资,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
关于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本案发生的时间为2019年,应适用修订前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本案的情形下,发包人、分包人系共同侵权,且连带赔偿责任的承担也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法院判决某公司与陈某对朱某受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各方过错承担的问题,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朱某在该工地工作时从脚手架上滑落受伤:
一方面,朱某作为常年在建筑工地工作的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离地面近三米处作业应当佩戴安全带,其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带导致自高处滑落,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故其本人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方面,陈某、某公司对工地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流于形式,对朱某未佩戴安全带登高的行为未及时加以禁止,对朱某受伤的后果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城市的发展与建设离不开外来务工人员的辛苦付出,外来务工人员在工地上工作时一定要注意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范,保障自身人身安全。
同时,工地施工单位应对工人进行安全施工培训,配备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避免各项安全措施流于形式,同时为工人购买人身伤亡意外保险,减少因意外造成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