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参与年会却被扣了年终奖,需要明确年终奖到底属于什么性质,是工资还是单位的额外奖励。”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海东说。
如果单位在员工入职以及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年底会发放年终奖,那么该年终奖属于工资的一部分,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或者拖延发放。如果单位是根据其经济效益发给员工的额外奖励,劳动合同以及规章制度没明确约定年终奖的性质,那么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及发放条件、发放具体数额以及向谁发放,法律并不强制干预。本案中,如果徐先生单位的年终奖的性质属于前者,那么该单位不能以徐先生未参加年会而克扣其年终奖;如果属于后者,那么该公司可以以徐先生不参加年会而不发放年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