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伪造签名遭解雇
与苏先生因个人主观原因“造假”不同,来电咨询的另一名劳动者廖女士更觉得自己“冤枉”,在公司的授权下自己伪造的签名,竟然成了公司开除自己的最直接证据。
廖女士入职青岛某公司上海办事处,并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让廖女士介意的是,公司迟迟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社保也不予缴纳,自己几次三番催促,均无功而返,期间,廖女士仍正常办理业务。去年8月,廖女士发现自己意外怀孕,再次提出要求签订合同及缴纳社保,但公司以领导出差在外,要等领导回来后办理为由,再次拖延办理。在等待领导返沪的过程中,廖女士的领导打电话要求廖女士给客户提供一份资料,并授意廖女士直接模仿自己的签名,由公司敲章后邮寄给客户。让廖女士没想到的是,等领导回来后,她没有等来自己的合同,反而等来了部门经理的通知:由于廖女士模仿领导签名存在违规“造假”的行为,公司准备起诉廖女士,但公司随即表示,可私下协商补偿一个月工资,希望廖女士主动离职。对此,廖女士认为,公司的行为有“设套”之嫌,更像是得知自己怀孕后逼迫自己离职的手段。她表示,自己模仿领导签名的事情按照公司领导要求,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并不存在违规违纪的情况。
解读
对“模仿签字”要提高防范意识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廖女士尚未离职,可在充分收集实际存在用工关系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结合入职有无超过一年等具体情况,考虑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要求。李律师建议,如遇到用人单位拖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首先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与单位沟通提醒,如沟通后仍无进展的,则劳动者要考虑注意保留收集包括入职通知等方面的证据,做好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仲裁庭、法庭举证的准备,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开始及存续的情况。
此外,关于本案例另一个焦点问题,即廖女士模仿领导签字的情形是否构成严重违纪。李律师指出,在日常劳动管理及司法实践中,员工擅自模仿领导签字会被认定为扰乱单位管理秩序的严重违纪行为,但受托代签字与擅自仿冒领导签字在性质上完全不同,法律后果自然也不一样。本案中,廖女士可从其本人工作职责、给客户这份材料的性质、公司公章保管及使用管理制度及其与领导的有关电话、短信、微信或邮件沟通记录等方面着手搜集证据。如能证实这份有廖女士模仿领导签名、公司盖章后给客户的材料本身无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使廖女士从中不当获利情形,材料盖章用印均按正常流程办理且期间廖女士与其领导有沟通记录,则廖女士系受托代签而非擅自模仿签字的事实即能还原,被支持的概率较高。
“模仿他人签字并不是一项常规的操作,这一行为本身就蕴含着较大的法律风险,劳动者对此应当要求相应的风险防范意识。”李律师认为,廖女士如在收到领导有关代签文件指示后,在文件发出前通过拍照、扫描等方式将文件发给其领导确认,保持有痕操作,则无疑会大幅降低自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