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实践丨CPTPP劳工标准在发展中国家的实践与应用

理论实践丨CPTPP劳工标准在发展中国家的实践与应用

来源:劳动观察

2023-03-03 08:48

本期将着重分析CPTPP劳工条款对中国工会的启示。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12月中旬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指出,要积极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经贸协议,并主动对照相关规则、规制、管理、标准,深化国内相关领域改革。上一期文章介绍了越南等发展中国家加入CPTPP后劳工法改革的基本情况,本期将着重分析CPTPP劳工条款对中国工会的启示。


预先应变、转困为机


CPTPP涉劳工条款的高标准势必对中国工会团结引领职工群众、劳动立法源头参与、劳动关系治理及职工维权服务体系等带来巨大挑战。我们需要做出的承诺、履行的义务可能会超过以往所有的缔约实践,因此亟待积极应对并及早研判制定预案,力求预先应变、转困为机。


一是对于尚未批准的两项核心劳工公约应秉持正确态度。CPTPP第19.3.1条载明的4项基本劳工权利由ILO订立的8项核心劳工公约所确立。我国目前已批准其中6项,尚未批准《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1948年)和《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原则的实施公约》(第98号,1949年)。在11个CPTPP成员国中,新西兰、新加坡、马来西亚等近半数国家都没有批准上述两项公约。这表明中国面临的问题不是孤例,尚未批约并不构成加入CPTPP不可逾越的障碍。


二是对于我国《工会法》及工会体制应坚持原则立场。越南在加入CPTPP过程中,批约修法、突破体制等一系列做法并没有带来改善工人权益保障的实质效果,反倒造成高标准立法和低效能适法之间的割裂。对此,我国须保持深思和警惕,结社自由必须是法律限度内的权利,职工及工会组织在我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行使权利。


三是对于落实集体谈判权应遵循求同存异的做法。CPTPP第19.3.1条要求缔约方遵照1998年《宣言》关于集体谈判权的要求,鼓励和推动在雇主或雇主组织与工人组织之间通过集体谈判确定雇佣条款和条件。从TPP到CPTPP谈判过程及越南、马来西亚等国劳工法改革实践来看,兑现罢工权成为缔约国落实集体谈判权的必经环节。集体谈判在我国被理解表述为“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实现和发展集体谈判权应基于本国历史和发展实际,允许存在不同形式。罢工权不是解决劳资争议的唯一手段,促进企业与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正是中国式集体协商的优势所在。


四是对于公众监督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应予以足够重视。CPTPP第19.9条和第19.14条规定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即任一缔约国公众(包括劳工和商业组织)代表有权利就本章相关事项提出意见、参与监督,被监督的缔约方有义务对公众意见予以接收、审议、及时答复和公开审议结果等。对接CPTPP意味着我们要更加重视多元化国际劳工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和运用,以行动策略主动防范西方国家借“强迫劳动”等敏感问题对我国抹黑攻击的恶劣行径。


中国工会的应对之策


随着申请加入CPTPP,我国对劳工标准条款的态度已经由被动应对转变为积极参与。在加入CPTPP之后,我国将面临劳工和工会方面的更多苛刻要求。中国工会要充分发挥组织优势,积极参与劳工标准条款实施过程,成为劳工与贸易投资的联结点。


一是强化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合作。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之一,自1983年恢复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关系后,一直积极推进双方的合作关系。2019年,双方签订谅解备忘录,共同致力于协助亚太地区发展,通过分享知识、经验、培训与技术转让,增强工会核心能力。全总多次向国际劳工组织提交关于我国履行国际劳工公约的意见,介绍中国工会为维护职工权益开展的工作以及参与政府部门牵头的多方协商事宜,得到国际劳工组织的认可。在CPTPP入约谈判和实施过程中,全总要代表中国工会,继续加强与国际劳工组织的交流沟通,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在我国的有效实施,就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开展合作,减少我国在国际贸易投资中的阻力。


二是积极参与涉及劳工标准的合作对话。公众参与是劳工标准条款必然包含的程序性规范,CPTPP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公众参与程序。设置公众参与机制的目的在于,构建政府与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劳工问题对话平台,强化社会公众在劳工决策方面的参与度和影响力。工会作为劳工利益的代表,通过公众参与程序加入与贸易有关的劳工问题协商之中,能够更好地了解相关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应用,并就该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在CPTPP劳工标准条款的实施和争端解决过程中,我国工会可以通过公众参与程序提出中国工会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加强与国外工会组织的沟通交流。世界各国的工人运动既有很多值得我国吸取借鉴的成功经验,也有不少需要引以为戒的深刻教训。当今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申请加入CPTPP,直面劳工标准条款带来的困难和挑战,既符合我国坚持高水平开放的决心和理念,也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劳工治理的实际行动。入约后,我国势必要面对来自劳工问题方面的压力,有关国家极有可能援引越南、墨西哥的劳工标准履约情况作为争端解决参考。我国工会要与越南劳动总联合会(VGCL)、墨西哥工农革命联合会(CROC)等工会组织加强交流合作,深入了解劳工标准条款的实施情况和后续影响。


四是对标商事制度改革,赋予基层工会更多自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所规定的工会制度与《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的不一致之处主要体现为:工会法第10条规定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第12条规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今后,我国工会组织可以参照自贸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的做法,探索将基层工会成立的批准改为备案,由街镇总工会按照法律和章程对基层工会的构成要件进行核准,对符合要求的基层工会予以登记备案,工会组织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五是开展调查研究,研判劳工争端风险。多年来,中华全国总工会积极通过国际劳工组织相关程序,提交我国工会对于履行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的意见。结合国际劳工组织未来几年的履约审查和CPTPP履约要求,中华全国总工会可以重点聚焦三方协商、同工同酬、就业歧视、强迫劳动、童工问题、海员权益等内容开展调研,深入了解各省市落实相关劳动就业政策法规的实际情况,撰写中国工会组织的意见报告。



摄 影:展翔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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