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2】
劳动合同没有约定
应按有利于职工来确定工作地点
2023年5月19日,林女士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发现劳动合同中没有写明工作地点。由于她误以为自己将来是在公司大楼内上班,加之相关人员已经给她准备好办公桌,所以,对于合同中的这一条款没有太在意。可是,时隔三个月后,公司决定将她派往外地某县上班。
在无集体合同可参考,也无行业习惯可借鉴的情况下,林女士想知道自己是否必须服从公司这项安排?
【点评】
林女士可以拒绝公司让她到外地上班的安排。
当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若补充协商未果,该怎么处理呢?一般来说,应当适用集体合同中的对应规定。在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时,按照劳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推定或者行业习惯确定。在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时,应当通过用人单位所在地、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以及劳动者主要工作场所所在地等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障的原则来确定。
结合本案,由于林女士与公司就工作地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在无集体合同、行业习惯可供借鉴的情况下,基于公司当初没有释明工作地点,且在公司所在地已经为林女士准备办公桌,使其误以为自己就在公司大楼内上班,而这也是她选择公司的原因,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理解,应当确定公司所在地为林女士的工作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