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员工隐瞒工作经历构成求职欺诈单位解雇行为合法

以案说法丨员工隐瞒工作经历构成求职欺诈单位解雇行为合法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李华平 2023-09-28 10:38

本案是一起因劳动者工作履历存在欺诈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上旬,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在网站发布招聘信息,职位为“事业部上海城市经理”。曹某投递简历,其中工作经验一栏载明:其于2017年7月至2020年7月在A公司工作,职位为渠道/分销经理;2020年7月至今在B公司,职务为大客户经理,离职原因为谋求更好平台。


食品公司对曹某面试后于2021年1月21日发送录用通知书,曹某在履历表上填写的信息与简历一致。2021年2月2日,曹某与食品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并约定:若曹某提供的文件、资料、证书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存在瑕疵,公司则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曹某上班当天,食品公司要求其携带上家就职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劳动手册等资料办理入职手续。但是,曹某并未按照食品公司要求提交相关材料。2021年4月28日,食品公司以曹某工作履历存在瑕疵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曹某称,自己入职前食品公司已经作了背景调查,故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于是他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对曹某的请求不予支持。曹某不服,诉诸法院。


食品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曹某在A公司工作半年以及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间分别在六家公司工作的证据,工作时间为一周或数月不等,同时提交了曹某分别与六家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的民事调解书和判决书。


★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认定食品公司解除曹某的劳动合同合法,故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李华平律师:本案是一起因劳动者工作履历存在欺诈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者有关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的知情权,劳动者存在欺诈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或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劳动合同的履行密切相关,用人单位对此有知情权。


本案中,曹某隐瞒其频繁更换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极大程度上影响食品公司对其工作经验和职位适配程度的准确评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明确,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二、诚实信用原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石,劳动者存侥幸心理,进行“碰瓷”式的仲裁诉讼行为不可取。


实践中,有个别劳动者利用部分企业管理的不规范,短时间内通过消极怠工、主动找茬等诱导单位将其辞退,然后通过仲裁诉讼方式主张赔偿,其目的是想通过引发劳动争议获取额外利益,这种“碰瓷”式的仲裁诉讼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摄 影:李成溪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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