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
两年前,我经某文化传媒公司面试成功被录用为销售业务员。他们让我填了两份劳动合同,写明了单位、岗位、报酬及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具体条款,填完就收回了合同,说是盖完公章再给我。因为当时心里还有些不踏实,我就让他们先给我一份没盖章的合同以便我办一些手续。
在这家公司工作半年多,我发现公司管理混乱,说好的业绩奖励迟迟不发,盖章的合同也一直没给我。在几次交涉后,负责人就让我不要再来了,也不理我关于绩效等的诉求。我提起仲裁后,他们却拿出了一份有我签名的与外地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复印件,说他们是代对方招聘,我是对方派驻在他们公司工作的。他们与我没有劳动关系。
我知道这家外地公司是他们的关联公司,但我从未签过这样的合同,这一定是他们用我签过字的劳动合同伪造的。我手里的合同没有公章,我担心仲裁庭会采纳他们提供的那份合同,请问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怎么办呢?
读者 小景
小景:
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通常是我们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首选依据。你现持有的劳动合同没有单位盖章,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仅凭你目前的陈述尚不足以证实该文化传媒公司与你已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了合意。而对方提供的劳务合同是复印件,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书证应当提供原件核对。因此,在无法提供原件核对以确保其真实的情况下,该合同复印件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你对此无需过于担心。
在招聘现场由劳动者先行签署劳动合同后再由用人单位盖章的事确实客观存在,司法实践中,在缺乏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我们通常会根据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情况,结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建议你针对上述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并结合你的诉求收集相关证据并及时提交仲裁庭。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