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总包单位未履行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职责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链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案例2:
2023年4月1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顺义区某工程项目进行日常巡视检查时发现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经查,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对分包单位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编制的2023年3月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进行审核就代发了部分工资。2023年5月18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改正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违法行为,并报送书面改正情况。该公司逾期未改正。2023年7月2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60000元。
2023年7月28日,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了罚款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