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师傅是一名曾接触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春节前夕,他向本报热线反映,在未收到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情况下,公司基于“业务调整和搬迁”为由,仓促地与他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这段时间,孙师傅一边往返医院奔波,进行职业病诊断;一边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同时为了养家糊口,他还在继续找新的工作。
专家观点:
截至本报发稿前,孙师傅与上海远跃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案已正式进入仲裁申请程序。针对其中涉及的一些关键问题,如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维权等,记者向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了深入采访。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当告知劳动者
区别于健康体检,大众对职业健康检查是较为陌生的。职业健康检查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可能的其它疾病和健康损害的医疗行为。
“员工可以放弃当年的体检福利,但职业健康检查具有强制性,企业无权拒绝为员工安排体检,劳动者同样不能主动放弃,甚至不得拒绝任何一项检查程序。”采访中,本市一家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该负责人介绍,接触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查周期是不一样的。目前,检查项目及周期应按照2014年国家卫生部发布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中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相关要求进行。以接触噪声作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周期为例:作业场所噪声8h等效声级≥85db,1年1次;作业场所噪声8h等效声级≥80db,<85db,2年1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体检机构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同时维护劳动者的健康隐私权。劳动者有权了解本人检查结果。
根据孙师傅介绍的情况,其2023年9月11日被公司要求进行职业健康体检,9月19日就与公司签订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且在此期间劳动者并未取得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是其法定义务,且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因此,如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尚未明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孙师傅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显然不妥。虽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性较广,包括职业病、女职工“三期”、医疗期内员工,用人单位均可与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考虑到职业病危害岗位对劳动者健康的潜在影响较大,《职业病防治法》作为与劳动关系相关的特别法应优先执行,提醒用人单位应注意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
离职不影响职业病待遇追偿
孙师傅与原单位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这份协议是否会成为他日后维权时的障碍?针对这一关键疑问,记者采访了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李洁。
李洁告诉记者,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如发生某些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法律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赋予双方协商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与另一方就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等达成协议。该等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条款,通常在具备合同有效要件(如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的前提下,对于双方具有约束力而应恪守履行。
根据孙师傅介绍的情况,因用人单位搬迁,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双方已就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达成了一揽子协议。除前述事项外,双方另对孙师傅主张再次职业病体检以及如发生职业病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做出了特别约定,故该协议并不构成孙师傅对其可能发生职业病待遇的放弃,不会成为其日后维权的障碍。李洁说道。
劳动者可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者在离岗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李洁表示,鉴于职业病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与外伤事故和急性中毒相比,职业病具有一定的潜伏性和迟发性,为了保护罹患职业病的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对职业病劳动者的保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条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也就是说,符合上述条件的,在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孙师傅的情况,如他有证据证明符合上述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即便他在离岗后被诊断为职业病,也可以依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同时,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可向单位注册地或合同履行地申请仲裁
公司即将搬迁到异地,是否会影响劳动者维权?
李洁说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即使用人单位已从实际经营地搬迁,劳动者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注册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当然,如果仲裁机构已受理相关争议案件,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则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