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覃是本市灵活就业人员。自2023年5月本市不再对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设置户籍条件以来,他参保至今。小覃听说,2024年3月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将进一步下调。费率下调是否会对养老保险待遇产生影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告诉他,本次费率下调旨在为参保人员减负,并不会降低相应的养老保险权益。
一、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费率降低。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沪人社规〔2024〕3号),其中明确:“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5号)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20%。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了解以下两点:一是在本市灵活就业的人员自2023年5月起缴纳社保不再受户籍限制,即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灵活就业的,也可以在本市参加社保;二是在本市按灵活就业参保的人员,自2024年3月起,养老保险费率进一步下降四个百分点。
根据相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在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由本人自行选择。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原来为24%,3月起调整为20%。按此计算,如果本市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市最低缴费基数7310元参保,降费之后其负担的养老保险每月减少支出约为292.4元。若本市灵活就业人员本市最高缴费基数36549元参保,则每月减少支出可达1462元左右。
二、降低费率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根据市人社局介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不会因为本次费率降低而产生影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主要如下:一是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可在待遇领取地申领基本养老金(待遇领取地一般为本人到龄时的户籍地或最近一个累计缴费满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二是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死亡的,其遗属可申领遗属待遇,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也可按规定继承。
此外,灵活就业人员与企业职工参加的都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是一样的。养老金标准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晚领多得”原则,根据累计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年龄、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等参数综合确定。本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登录“随申办”APP,搜索“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查询本人养老保险缴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