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休期间步数过万,可推定为“泡病假”?

病休期间步数过万,可推定为“泡病假”?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阿斌 2024-04-04 11:47

现实中,如果公司发现病休员工微信步数过万,可推定为“泡病假”,进而按旷工处理吗?

近日,“请病假还走了两万微信步数”的话题登上微博热搜。


有的网友“不打自招”:“我曾经跟领导请假说自己痛经爬不起来,要卧床一天,其实是参加孩子幼儿园的春游活动。然后那天微信步数2.6w+,直接在很多同事的运动榜上了前排,第二天大家都问我,昨天到底去干什么了……之后,我就把微信运动给关了。”


也有网友说:如果我把手机放在摇摆器上晃一天会怎样?有一次我在家休假,坐着看了一天电视,结果微信显示步数9万多。好多亲戚朋友都问我,你干啥了?我都懵了。


现实中,如果公司发现病休员工微信步数过万,可推定为“泡病假”,进而按旷工处理吗?


病假员工因“微信步数过万”被开除


小陈原是艾巴赫公司卷簧工。2019年2月25日,小陈通过微信告知公司人事韩经理:“星期五上班把腰弄伤了。”他还先后在微信中发送了两家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3月4日、5日,小陈至公司上班。3月6日,小陈再次至医院门诊,该院对小陈进行“腰椎(MR)平扫”后初步诊断“腰扭伤”,建议小陈休息。3月18日上午,小陈至公司上班。接近中午时,小陈因脚痛向其生产经理David请假去医院,后至医院就诊。


第二天,韩经理与其微信沟通:“明天记得把相关病假单、病历、检查报告等原件资料带来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小陈回复:“原件不会给你的,我接下来看病还要用。”韩经理:“带来复印一下,病假条要原件的。”


3月20日,小陈至公司,但被阻止进入厂区。3月25日,小陈至医院门诊治疗,病历记载“已市一院摄片示骨刺”,该院向小陈出具诊断证明,以“跟骨骨刺”建议小陈休息三天。同日,小陈至公司,但仍被阻止进入厂区。此后小陈仍请病假。


4月3日,公司向小陈发出开除通知,理由之一是骗取休假。小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小陈赔偿金118779元。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为证明小陈病情虚假,公司向法院提供了2019年3月18日的厂区门口监控视频和当日微信运动记录。视频显示:当日7∶52时左右跑步进入厂区,11∶09时左右步行离开厂区;微信运动记录显示小陈在当日17∶34时左右步数为15465、18∶55时左右步数为16949。


公司据此主张小陈右脚正常,不存在生病的事实。小陈认为视频无法证明其装病;每天行走多少步属于正常,也系艾巴赫公司妄自推测。


法院一审判决艾巴赫公司与小陈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案号:(2020)苏05民终176号)


推定材料不足以单独推翻证明材料


一般来说,民事裁判中认定案件事实主要通过三种途径来达成:通过直接证据、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通过事实推定规则。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公司通过直接证据证明员工“泡病假”的途径包括:病假单的核实、就诊记录的查证、医院或医师的询问、员工工作状态的观察、公司内部调查等。此外,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但在本案中,公司从小陈病休期间的微信运动步数,推定其“泡病假”,为何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首先,公司的推定材料不足以单独推翻员工的病假证明。证明材料通常是具有直接性和明确性的证据,用于证明某个事实或情况;而推定材料则是基于某些事实和逻辑关系所作的推断,其效力相对较低,通常不能单独作为决定性的证据。


尽管从一般生活经验来看,“跟骨骨刺”会对走路产生影响,但是究竟会影响到什么程度,员工是否应停工休息,用到的就不是一般生活经验而是专业经验了,即便是法官也不具有相应专业领域的知识,故医院和医生的病假建议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公司如要推翻员工的病假证明,需提供更为有力、直接和充分的证据,或者指出病假证明存在明显的错误、矛盾或伪造等情况。


本案中,从小陈提供的门诊病历及其已经递交给艾巴赫公司的诊断证明书等材料看,上述期间小陈因腰痛、右脚痛等就诊并休息是事实,且相关诊断并非仅有小陈主诉,医院亦对小陈进行了腰椎(MR)平扫、摄片(骨刺)等检查。况且,在公司人事经理要求其提交病历资料的情况下,小陈也未拒绝提供复印件。


其次,当病假员工微信运动步数达到一定的数额,是否具有“泡病假”的嫌疑,由法官基于自由心证酌情做出推定。


按照相反情况的有无和概率高低,经验法则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是一般生活规律:不可能有例外的经验;二是经验基本原则:不排除例外情形,但有可验证性、高度盖然性;三是普通经验规则:以较低的盖然性为标志,还要从其他各种证据、证明手段的综合联系中求得推论;四是纯粹偏见:根本没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法官即认为生活中影响微信运动步数的因素很多,不能仅以小陈微信步数多就推定其右脚正常。


微信步数可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可将病假员工的微信运动步数材料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形成一定的证据链,证明其“泡病假”。


如在另一起劳动争议案中,公司没有收到员工的病假单,却发现员工每日微信步数5000步至10000步,认为其已康复却恶意拒不上班,遂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参考相关人身损害评定规范关于伤情误工期90~180日的规定,而这位已停工休息逾8个月,超过常情;从就医记录来看,医院开具病假单之日除挂号没有诊疗或配药,医嘱亦未见伤情描述,可以证明伤势并无严重或加重,相反,脚踝部位受伤,每日微信步数一定程度上能够证明脚伤复健理想。而他却长期不协商、不回复、不上班,状况持续近半年。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无须支付赔偿金及相应期间的病假工资。(案号:(2020)沪0110民初19936号)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不能仅凭微信步数多少,就推定员工“泡病假”。但如病假员工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公司可以此作为对其病情存在合理怀疑的理由,进而要求员工进行复查。在不违反合理性及便利性的前提下,员工应当予以配合。但只要复查后提供了合法有效的病假证明,公司就不能按旷工处理。


员工也应以诚信为本,服从公司的劳动管理。


摄 影:李轶捷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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