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高温津贴”发放热点问题丨案例四:劳动者能讨回多年前的高温津贴吗?

解析“高温津贴”发放热点问题丨案例四:劳动者能讨回多年前的高温津贴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江鸿 2024-06-26 16:18

追索“高温津贴”的是非曲直

随着气温不断升高,本月起你的工资卡里或将多收到一笔钱,那就是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为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针对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从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职工发放的特殊补贴。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社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目前本市夏季高温津贴为每月300元。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9号)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且该份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评估,有效期已被延长至2028年12月31日。


现实中,我们经常接到读者来电询问:当月无高温日,企业不发高温津贴吗?“工作场所温度达标”由谁举证?当月工作未满勤,高温津贴如何发?劳动者能讨回多年前的高温津贴吗?


案例四

劳动者能讨回多年前的高温津贴吗?


田先生于2018年10月5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岗位为木模工。2021年9月23日,田先生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21年10月17日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2018年至2021年9月23日期间的高温费3200元。


经仲裁,裁决某公司支付田先生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的高温费600元,对田先生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田先生不服,遂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一审中,某公司表示田先生主张的2018年至2020年期间的高温费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田先生于2021年10月17日提出仲裁申请,其该期间主张的高温费确已超过了一年仲裁时效,某公司的抗辩意见并无不当,故田先生要求支付2018年至2020年期间的高温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不得超出普通仲裁时效

点评人:保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潘丽娜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将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因高温费系法定福利待遇,不属一般意义上劳动者基于劳动付出而获取的劳动报酬,请求支付高温津贴的仲裁时效为普通时效,不适用特殊仲裁申请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本案中,在田先生未举证证明仲裁申请时效发生中止或中断的情况下,法院认定2018年至2020年期间高温费超过仲裁申请时效而未支持,均无不当。


但需注意,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中,劳动仲裁或法院不会主动审查仲裁时效。如果用人单位在仲裁、一审期间未就劳动者主张的高温费提出时效抗辩,后在一审、二审中提出劳动者主张的高温费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法院将不予采信。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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