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去年3、4月份,外来务工者庾先生和他的同伴十人到滴水湖一个工地做木工,他们被安排在一位唐老板手下干活。进入工地不久,根据工地的要求,他们和一家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工地干了2个多月后,他们结束了自己的工作,却未能拿到应得的工资。他和同伴每人都只拿到几千元生活费,10人共计还被拖欠35000元工资。
庾先生曾向多个部门反映过此事,唐老板也承认拖欠工资,但就是不愿支付。“你问他要,要么就说今天给,要么就说明天给,反正也没有一个结果,”庾先生说,在无数次催讨后,现在唐老板、项目部领导连他的电话都不接了,人都失联了。
只知道干活的庾先生除了记得工地总包公司和工地所在地外,其余的例如劳务公司和项目的具体名称等都记不太清楚了。
■网友声音
“施工铭牌的信息最全,一定要拍下来。”有网友提醒道。
“层层外包、多次转手,资金被层层截流,工程款就下不来,最后吃亏的还是我们。”也有在工地干过活的网友对这一情况表示不满。
■工程总包商回音
受制于关键信息的缺失,投诉进展停滞了数日,直至庾先生的另一位同事将有效信息发给了记者,记者火速与该工程总包公司取得联系,并得到就这两日解决问题的承诺。
■专家观点
专家表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明确,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另外,该条例还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专家提醒劳动者注意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的维权信息告示牌,告示牌上会明示下列事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