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协发布《指引》 维护“她”权益丨案例分析:是面试还是歧视?

上海律协发布《指引》 维护“她”权益丨案例分析:是面试还是歧视?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李成溪,陈恒杨 2024-08-14 09:58

上海律协发布《指引》 维护“她”权益。

当今社会,女性在职场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了不可忽视的力量。然而,女职工被上司性骚扰、招聘要求“限男士”“已婚育”等歧视女性事件却时有发生。


针对女职工劳动就业案件中常见的争议焦点,上海市律师协会发布了《(试行)律师代理女职工权益保护业务操作指引(2024)》(下称《指引》),从女职工劳动就业权益保护、安全健康权益保护、生育权益保护入手,为律师办理女职工劳动就业案件提供操作流程和经验。同时,《指引》也为职场性骚扰防治与女员工隐私保护提供了实用建议。

本报记者就《指引》中女职工关注度较大的性骚扰、就业歧视、退休三个方面,邀请参与《指引》编纂的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庞春云,和上海市总工会女律师志愿服务团团长、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主任温陈静进行了解读。


是面试还是歧视?

新闻回顾:


2023年6月,严女士收到一家公司的入职通知,告知她成功应聘上了财务主管的岗位,通知要求严女士提供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查(HCG)报告,该检查通常用来诊断是否怀孕。严女士在按要求检测时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于是将情况如实告知。几天后,公司通知严女士,因规划调整,财务主管岗位取消,而在其他平台上,该公司仍在发布相同岗位的招聘信息。多次沟通无果后,严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3万余元。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赔偿严女士相关损失3万余元。


难点痛点:


《劳动法》明确规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在日常招聘中,温陈静表示,一些用人单位考虑到用人成本,还是会铤而走险。


“如为女性求职者设置层层奇葩门槛,或要求体检项目增加妊娠测试等,更有甚者直接在招聘时写明‘只招男性’‘女性要求已婚已育’等明显涉嫌就业歧视的条件。”此外,温陈静指出,一些用人单位还会对女职工变相调岗降薪,逼迫女职工辞职;随意克扣“三期”之中的女职工的工资;以怀孕女职工太多会影响企业正常运转为由,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权利,要求女职工怀孕必须“报备摇号”等。


《指引》解读:


“近年来,女性的职场不安感越来越明显。企业对于女性的就业歧视也变得越来越隐蔽。”温陈静向记者透露。女职工和企业在就业问题上的零和博弈该如何化解?《指引》的试行,无疑给出了答案,其保护了女性平等就业与发展权利,为企业劳动人事用工体系中女职工管理提出了更为全面的合规要求。


温陈静指出,女性就业歧视问题,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将求职者的女性身份当作消极因素,对其作出负面评价。《指引》中通过劳动法等法律条款的列明再次强调了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并明确劳动合同条款不得增加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提示女性是否在就业过程中遇到歧视问题,并且也指出用人单位的不可为。


温陈静说,为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首先需要做到“不打探”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用人单位仅有权要求劳动者如实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其次,禁止用人单位将性别因素纳入人事决策,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以求职者是女性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最后,不仅用人单位需要遵守法规尊重女性平等就业权,禁止就业歧视,如果女性在求职或工作过程中真的遭遇了就业歧视,那么正如《指引》所写,女性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给予用人单位震慑,勇敢与就业歧视行为斗争。


同时,温陈静提醒,“三期”并不是女职工的“免炒金牌”,国家法律虽对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但保护亦有边界,女职工仍负有遵纪守法的义务。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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