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中,企业方解除合同会直接导致劳动者失去工作岗位及工作收入,属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管理中一种较为严厉的惩戒措施,因此,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格外慎重。在现实中,部分企业滥用解除劳动合同权,有故意“找茬”、变相“逼走”员工之嫌,但在有些情况中,企业解除行为是合理合法的,这其中的边界问题,值得把握。本期调查通过分析几起典型案例,并采访到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的张烨石律师,一同对企业与员工间关于解除合同问题是否违法进行探讨。
【案例回顾】
公司提升指标未完成任务遭辞退
仲裁法院均未支持员工诉求
汪先生于2019年7月12日入职上海某速递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22年到期后又续签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5年。据汪先生透露,该公司提供生鲜车辆租赁以及维修,汪先生任运维岗,日常负责生鲜客户企业车辆的巡检维护,常驻工作地点在北京。
“去年1月份开始,公司发布了调整我们工作考核指标的通知,对比来看,新的指标差不多是旧考核标准的两倍难度,根本完不成。”汪先生如此评价公司发布的新考核标准。据了解,汪先生的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奖金等构成,其中,基本工资为5600元/月,绩效工资为1400元,绩效工资根据每月速递公司对汪先生的考核情况和结果发放。
据速递公司称,即使新考核指标增加了汪先生的工作量,但从以往工作情况来看,亦未达到其无法完成的地步;并且,新考核指标发布后,汪先生连续两个月的巡检车辆数明显下降,不仅未达到新考核标准,就连汪先生本人以往工作的平均水准都未达到,公司认为汪先生属于故意不完成本职工作。另外,新发布的考核指标中,增加的一个新项目属于必检工作,但汪先生选择拒不完成这部分工作,经公司多次沟通和要求,亦未前往门店完成该部分工作。
2023年3月,该速递公司向汪先生发送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上面载明由于其“不服从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经直属领导及公司多次通知,仍未在期限内完成常规工作,截至2023年2月28日造成公司直接损失6560元,并对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公司决定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汪先生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遂提起劳动仲裁,但未得到支持。后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汪先生对于判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均未得到支持。
【律师观点】
张律师结合本案例表示,就相关考核指标的制定和相应制度规范的通过而言,如公司基于正当经营管理的考虑,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相应民主程序并具有相应合理性,且相关待遇不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那么公司将可能有权在向劳动者妥善送达的情况下,按照新考核指标对其予以管理并针对其劳动的具体情况予以评价考核。
“在本案中,如公司在符合前述要求的情况下,严格依照相关规则规范对劳动者汪先生开展程序考核,相关考核情况并不与基本工资相关联而是与绩效工资相关联,具有一定合理性。在汪先生无法满足相关考核指标且拒绝提供部分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公司妥善、多次履行了催告程序。在此情况下,公司依规对不服从安排的劳动者予以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被裁审机构认为具有一定合理性。”张律师指出,汪先生可能因此而输掉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