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丨随意解约、合同性质模糊、受伤赔偿责任难界定……劳务关系中的劳动权益如何厘清?

案例一丨随意解约、合同性质模糊、受伤赔偿责任难界定……劳务关系中的劳动权益如何厘清?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朱兰英 2024-10-31 13:00

如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享受了养老待遇或领取了退休金,其与再就业的公司之间建立的关系为劳务关系。

随着用工市场的多元发展,劳务工的需求大量增长,相关问题也日益凸显。随意解约、混淆合同性质以及受伤赔偿责任难界定等问题频发,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结合读者报料和典型案例进行探讨,并邀请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的朱慧律师进行法理解析,帮助大家了解更多涉劳务关系的权益问题。


案例回顾①


突遭解约,超龄护理员能要求赔偿吗?


张女士的母亲龚女士今年52岁,8月份从老家浙江来到上海找工作,只因听闻这边工资水平较高,而在此之前,她一直在老家从事护理护工等工作。不久,龚女士就找到了一份各方面待遇看起来都还不错的护理员工作,她与某家护理院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24年8月至2025年8月,其中还约定了为期2个月的试用期。根据该合同,双方约定龚女士的劳务费为每月7300元,试用期期间劳务费为每月6000元,护理院不为其缴纳社保。


正式上班后,龚女士发现这份工作虽然是日夜班轮换,但实际上经常需要24小时待命,而且自己手头有两个床位的病人需要照顾。“我妈妈工作很辛苦,但她很愿意干活。”张女士说,“那边员工基本上都跟我妈妈差不多的年纪,起码50岁以上,女性居多。我妈妈在那里算年轻的。”


据张女士透露,龚女士工作刚过试用期一周左右,护理部主任突然告诉龚女士,觉得她碗洗得不干净,让她明天不用去上班了。第二天,龚女士在张女士的提醒下找到护理院的人事科,想求证此事,当时人事部负责人的回应是,“如果护理部主任想让她(龚女士)走,公司会按照正常的协商解除流程走。”但是当天人事部又找到龚女士,说法发生了转变:护理部主任反映龚女士存在变相向病人家属索要红包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因此公司与其解约不会承担任何赔偿。


龚女士对此不认可,认为自己并没有做出过护理部主任口中所说的“变相索要红包”的行为。“有聊天记录可以佐证我妈妈不仅没有向病人家属索要红包,而且在病人家属主动发红包的时候严辞拒绝了,他们(护理院)怎么可以随便污蔑?”张女士说,“这根本就是随意解除,他们需要赔偿一个月工资!”


【律师观点】


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与公司双方建立劳务关系后

员工遭到解约

可以要求赔偿吗?


朱慧律师指出,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如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享受了养老待遇或领取了退休金,其与再就业的公司之间建立的关系为劳务关系。“就本案而言,龚女士与护理院建立劳务关系,能否提前解约取决于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如果合同中未约定解除情形,龚女士可以向公司主张继续履行劳务合同或者主张违约金,但这笔钱并非《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补偿或赔偿。”同时,朱律师表示,“龚女士应当向法院而非仲裁机构主张权益。另外,劳务关系中不存在‘试用期’一说。”


朱律师补充道,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主要区别有4个方面: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一方为法人或组织,另一方为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同时是法人、组织、自然人。


2.关系性质不同。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安排,遵守规章制度。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则处于平等地位,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3.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获得劳动报酬外,还包括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但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能获得劳动报酬。


4.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而劳务合同适用《民法典》及其他民事法律。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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