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权观点丨维权要敢于“较真”

劳权观点丨维权要敢于“较真”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李成溪 2024-11-27 12:12

维权要敢于“较真”

本期投诉人赵先生与单位在次年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上争议不休:赵先生认为自己工龄已超过20年,可以申请15天年休假,单位却认为其工作年限还未到20年,只批准他申请10天的年休假。记者调查后了解到,争议的焦点在于2004年7月至2008年2月期间,赵先生缴纳的是小城镇养老保险。单位认为其缴纳的“镇保”不是社保,因此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后在记者的解释下,单位承认其在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认定上存在疏忽,并当场承诺会落实好赵先生15天带薪年休假的认定。


事实上,类似赵先生这样的年休假天数问题屡见不鲜。例如,有媒体报道,一些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要求员工入职时签署放弃原来工龄的协议,这就意味着员工入职后,工龄清零,年休假天数从头开始算。许多员工为了谋一份工作,只得吃下哑巴亏;还有的员工因为不懂法,吃了暗亏也不自知。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像本期案例中只算“城保”不算“镇保”的算法,或者是直接让员工放弃工龄的做法,显然是不对的。《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明确,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企业人力资源工作者选择“看社保”作为核定带薪年休假的主要依据时,如果劳动者提出异议,须进一步“看档案”“看合同”“看证明”,以准确计算出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


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受到侵害时,就应当像赵先生一样“较真”,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企业因法律法规理解偏差造成执行走样,才能清理一些企业自定的土政策、土规定,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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