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公司与员工签署一个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将应缴的社保费用以现金形式发放到员工工资中,如果因补缴社保而产生滞纳金,那么这个滞纳金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事件回顾
我国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初衷本是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求与权益,并尽可能覆盖到更多人群,其中,社会保险是构成内容中很重要的一部分。然而,现如今存在不少企业为节省成本,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保,同时,一部分劳动者也心存“到手收入高更重要”而忽视长远保障权益的观念,双重因素导致现实中偶有双方约定不缴纳社保,“多”发点工资的现象。
不过,企业方往往还会担忧: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又怕职工日后回来追这笔社保费。这时候,企业一般会要求职工签一份《自愿放弃缴交社保的协议书》来免除自己的责任。那么,这样的协议有效吗?如果职工后续投诉要求补缴社保,那其中产生的滞纳金又该由谁来承担?
近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结果显示上述协议无效且最终产生的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贾先生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贾先生在该公司提供的有关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书》上签了名,该申请书中载明:贾先生自愿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自行承担相关税费,请求公司将相应社会保险费转换成现金支付给自己,若反悔愿承担一切后果并全额退回已发放的社会保险费。当事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公司共计7年未帮贾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贾先生向社保中心投诉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事项。社保中心受理后,向该公司先后发出《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社会保险费期限补缴通知》,责令该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贾先生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
最后,该公司在期限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但其认为,贾先生是自愿签署的《申请书》,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产生的单位滞纳金应该是贾先生的过错,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需自行承担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产生的单位滞纳金,驳回其诉讼请求。
不过,也有人认为,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一开始就达成合意不缴纳社保,而转为给劳动者适当多发放一些工资,虽然于法有不合规之处,但在实际中能同时满足双方需求,尤其是对于一些小微企业用工而言,可以“双赢”何乐而不为?此情形下,劳动者后续如反悔并投诉企业,于情理上也有瑕疵,企业相当于“吃了哑巴亏”,所以补缴社保后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应该由劳动者承担。
还有来自山东烟台的一则相似案例表明,劳动者与企业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法院最终判定该公司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若不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补缴时会产生滞纳金的情形下,仍未履行该法定义务,因此对由此产生的滞纳金负主要过错,而该员工对滞纳金的产生亦有过错,为次要过错,双方对该滞纳金的承担比例分别为70%和30%。
文/朱兰英 摄/展翔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部分企业认为,通过现金补贴的方式“协商”不缴纳社保可以降低成本。然而,社保制度涉及公共利益,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私权处分来规避。
《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即使劳动者签署放弃社保协议,用人单位仍需补缴社保本金及滞纳金,并可能面临1至3倍的罚款。
当然,在实务中,如果企业主动纠错且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保基金实际损失的,征收机构可能会酌情减免滞纳金。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0条:“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滞纳金是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处罚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即便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存在明显过错(如主动弃保),因而主张劳动者也应承担部分滞纳金,亦可通过民事诉讼另行追偿。
“自愿放弃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后,常见的争议还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用是否仍由职工个人负担?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例如,在某案〔案号:(2023)沪01民终19262号〕中,经社保中心通知整改,某公司为吕某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应缴部分82941.5元亦由公司垫付,法院判决吕某应返还公司垫付的社保费个人应缴部分。
第二,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后,是否可要求职工返还已支付的社保补贴?如公司每月给职工发工资时多打1000块,合同里写着“社保补贴1000元/月,员工自行解决社保”,这钱职工应退还。但如入职时老板说“你工资里多发的1000块是帮你缴个人社保的”,可理解为公司主动承担社保个人缴费部分,对此法律并不禁止,哪怕公司后来补缴社保,这钱也不用退。
第三,职工是否可以据此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部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属于违法,职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但也有法院引入“诚实信用原则”,认为职工主动弃保后又索赔的行为有违公平,从而驳回诉求。
笔者注意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劳动者仍可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但法院可能会因劳动者存在过错而酌减补偿金额。
建议用人单位避免与职工签订任何形式的社保豁免协议,合规缴纳社保;若已存在弃保情形,应主动补缴并协商解决。同时提醒职工:社保补缴争议应以行政处理为主,法院通常不受理直接补缴诉求,可向社保部门或劳动监察投诉。
文/周斌
滞纳金缴纳具有强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社会保险缴纳方面的法律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除了前文已提到的《社会保险法》第86条对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外,《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也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另外,缴纳滞纳金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或缴费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滞纳金。如果逾期不缴纳,可能会面临进一步的行政处罚或法律后果。
而滞纳金的计算方式,通常是根据欠缴金额和欠缴天数来确定的。具体计算方法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一般遵循按日加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的原则。
整理/朱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