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小邱近日想申领病残津贴,但他还未申请过劳动能力鉴定。小邱拨通了劳动保障服务热线电话,工作人员答复他,目前国家人社部新颁布了《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将各种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均进行了规范,该《办法》将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笔者借本文来介绍一下这部《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的一些重要规定。
一、因工负伤、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均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因申请领取病残津贴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向待遇领取地或者最后参保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无论是工伤职工,还是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均适用同样的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尤其是在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情况下,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需申请病残津贴,就必须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向待遇领取地或者最后参保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均设置了法定时限。
根据新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在鉴定程序中均对各个阶段的法定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部分时限还进一步压缩了办结期限,以下几个法定时限值得关注:
一是关于鉴定时限。《办法》第十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病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二是关于鉴定结论送达时限。《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被鉴定人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是关于异议鉴定时限。《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四是关于复查鉴定时限。《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自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申请人认为伤病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自劳动能力鉴定生效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以重新向待遇领取地或者最后参保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