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之窗丨是“违纪扣款”还是“克扣工资”?

劳动监察之窗丨是“违纪扣款”还是“克扣工资”?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林潇 2025-10-20 13:34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中旬,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科接到劳动者投诉,称某物业公司存在克扣其工资的违法行为。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上门,开展调查工作。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扣款共有4笔,分别为2022年5月扣款100元、2022年12月扣款500元、2023年2月扣款200元和2023年5月扣款100元。单位称3次扣款系因投诉人违反工作纪律、违纪失职等原因,2022年12月的500元扣款是因为投诉人给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同时,单位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有投诉人签字确认的违纪失职处理单、相关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明细。在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写明不服从上司的命令,按严重警告处理并罚款50到300元。执法人员从单位的规章制度入手,重点对克扣工资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经梳理,公司所称违纪失职为电梯机房表未抄写、照灯检查记录和配电间巡检记录表未抄写、集水井抄表未填写,这些工作虽均在岗位职责要求中,但此类违纪失职属于工作疏漏,与不服从上司命令性质不同。查清事实后,执法人员一方面向单位耐心解释“违纪失职”的界定标准、合理扣款的程序要求以及过度扣款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耐心倾听公司在管理上的实际困难和担忧,既指出问题,也探讨解决方案。经过反复沟通,让公司认识到原有规定的不当之处。最终,在充分理解法规精神和权衡利弊后,公司主动表态,补发扣款,以实际行动纠正了错误。


【综合点评】


单位在“扣工资”时应注意扣款的合法性、有限性及合理性。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只有在法定情形下,如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或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和赡养费等,用人单位才可依法代扣劳动者工资。此外,如果员工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且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才可进行相应扣减。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扣款时,扣款应合理合法,扣减工资的数额应当与员工的过错程度以及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大小相适应,不能过度扣减。例如,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迟到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扣除与未提供劳动时间对应的部分工资,但不能为了惩罚而扣除多倍的工资。


文/林潇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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