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提个醒丨聘用超龄就业人员也需承担工伤责任

给你提个醒丨聘用超龄就业人员也需承担工伤责任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佶 2026-05-25 14:41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2023年2月6日,公司与老杨签订了聘用合同,但入职时老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2023年11月8日,老杨在工作时受伤。2024年4月3日,公司向所在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2024年5月9日,认定为工伤;2025年3月4日,鉴定致残程度为2级。于是,老杨向公司提出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每月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要求。但公司认为,老杨虽被认定为工伤,但与公司之间并非劳动关系,不应执行工伤保险规定中的伤残津贴规定。此外。由于老杨入职时已超退休年龄,公司使用超龄就业人员不强制参加工伤保险,所以公司并不存在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的违法行为。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最终对簿公堂。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呢?笔者借本文来谈谈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聘用超龄就业人员,也需承担工伤责任


该案例的焦点争议是超龄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工伤认定合法有效,用人单位就应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二、本市用人单位可为超龄就业人员缴工伤保险


为了帮助用人单位分散前述情况下的用工风险,《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为其使用的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该通知还明确:“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劳动报酬确定。劳动报酬高于本市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照缴费基数上限确定;劳动报酬低于本市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确定。缴费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确定并实行浮动考核。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保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我们可以看到,用人单位使用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虽然不强制必须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但参加后即可帮助用人单位分散工伤责任风险。


在本文前述案例中,虽然老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承担工伤责任,由于用人单位未为老杨参加相应的工伤保险,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向老杨支付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每月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文/张佶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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