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岗期间工资照发,回原单位需安排职位!沪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下海”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罗菁 发布时间:2020-09-10 10:02

摘要: 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内,由原事业单位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

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下海”创业?欢迎!


近日,本市出台相关意见,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内,由原事业单位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


期限可延长至6年


根据规定,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业的条件。


科研人员书面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事业单位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


基本工资照发


离岗创业期内,由原事业单位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由原事业单位代为缴纳,所需费用由离岗创业人员和创办企业共同承担,缴费基数按照原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离岗创业人员与原事业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并可不占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也可在创办企业申报职称。


回归需安排职位


离岗创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终止离岗创业提出提前返回原事业单位的,应提前30日书面报告原事业单位,原事业单位应在30日内为其安排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双方恢复履行变更前的聘用合同。


离岗创业人员提前返回或离岗创业期满返回续订聘用合同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原事业单位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将其聘用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上,并在3年内逐步消化。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原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离岗创业年限视作连续工龄。


可设置创新岗位


事业单位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可根据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高层次紧缺人才可通过直接考察的方式引进。


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科研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创新岗位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责任编辑:罗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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