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劳工组织与经合组织的最新研究显示,新冠肺炎疫情对G20国家居民的就业和收入造成了广泛的负面影响。疫情期间,工资支付分担机制已成为多数发达国家遏制失业和经济衰退的重要政策工具。受制于国情以及经济系统所受冲击的影响程度,不同国家倾向于采取不同模式的工资支付分担机制来应对此次重大疫情危机对就业、企业生产经营以及劳动者收入可能带来的冲击。
美、德:注重通过政府干预发挥工资支付分担机制
纵观美、德两国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工资支付分担机制的实践,其共同特征是:注重通过政府干预发挥工资支付分担机制在救助企业、保障就业与劳动关系中的调节作用。美国采取以政府担保贷款为核心的“薪资保护计划”;德国采用以社会保险为基础的“短时工作制度”。
先看美国,该计划旨在帮助美国小企业在疫情期间维持经营,特别是保证员工的工资支付,其核心是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美国小型企业管理局(U.S. 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简称SBA)所认定的金融机构申请联邦政府担保贷款;若企业满足将至少60%的贷款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则有资格申请免除贷款偿还。
与美政府不同,德政府采取以社会保险为基础的“短时工作制度”作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工资支付分担机制的主要运作模式。根据德国劳动法规定,“短时工作制度”是指企业遭遇困境时,可通过缩短员工工作时长降低薪资成本替代裁员,避免企业破产倒闭。员工因此而遭受的收入损失由德国联邦就业局(Bundesanstalt für Arbeit,简称BA)通过“短工津贴”的形式按比例进行补偿。
“薪资保护计划”重点在于救助企业;“短时工作制度”重点在于保障就业。“薪资保护计划”规定,在企业不减员降薪的前提下,其获得的贷款可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及其他企业运营费用;同时,金融机构会将批准的贷款一次性发放到企业留存账户上。这在本质上反映出,重大疫情危机下美政府更重视企业能够维持运营。相较而言,“短时工作制度”明确规定了“短工津贴”只能用于支付企业员工工资;同时,该津贴须由企业提前垫付给员工,后向政府相关机构申请报销,并强调员工有自主决定是否参与“短时工作制度”的权利。这在本质上反映出,重大疫情危机下德政府更加重视对劳动者就业与收入的保护。
工资支付分担机制都需要其他公共政策支持
尽管两种模式存在明显差异,但均体现出在特殊时期,政府具有不可替代的干预和帮扶责任。政府应采取措施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保障劳动者收入,这本质上是对劳动者生存权与就业权的保护。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两国现有的工资支付分担机制在应对危机、稳定就业等方面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面临着各种挑战:以政府担保贷款为核心的“薪资保护计划”难以避免“骗贷”与资金滥用的风险,甚至可能会导致出现大量的“僵尸企业”与永久性失业人员。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薪资保护计划”属于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新出台的政策,监管机制和核算机制尚存在一些漏洞,容易导致“马太效应”的发生,即经营状况相对好、脆弱性相对低的企业更容易获得更高额贷款;而经营状况相对较差,更需要帮助的企业则获得贷款数额较低甚至为零。
而以社会保险为基础的“短时工作福利”,不利于非正规就业者(如零工经济)和潜在的新雇佣者(如应届毕业生、当前失业者),也可能会带来低收入模式下的隐性失业问题。与此同时,随着疫情的持续以及经济的不断下滑,“短工津贴”是否可以支撑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短时工作制度”,也是一个未知的问题。因此,无论以哪种模式应对危机,工资支付分担机制都需要其他公共政策的支持。
短期应加快完善中国已有援企稳岗政策
从中国实际出发,深入思考紧急状况下的宏观政策范式,明确重大疫情危机下劳动者工资支付分担的规则、合理分配灾害造成的损失,是兼顾短期纾解矛盾与实现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的重要保障。在分析两种典型工资支付分担机制优势和不足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和抗疫期间的有益经验,有利于形成有效解决重大疫情危机下劳动收入保障问题的中国模式。
本研究及其发现将提供以下政策启示——
从短期看,应加快完善中国已有援企稳岗政策。第一,在前期探索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返还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企业稳岗补贴使用的范围、规则和程序,确保劳动者获得收入补偿,以提高政策发力的精准度。第二,建立健全解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企业工资支付分担问题的部际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整体性工作合力,有效应对因不可抗力因素对中国经济社会可能造成的巨大冲击。第三,不断完善就业保障的监督与信息反馈机制。政策的有效落实需要形成闭环,这离不开各级政府的监督与政策实施过程中的信息反馈。特别是紧急状态下,监督与反馈必不可少,是政策有效性与灵活性并存的基础。
从中长期看,首先应加快构建以风险共担为核心的工资支付分担机制。第一,在总结此次抗疫期间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与地方实践基础上,须进一步明确失业保险返还以及减税降费等方式的补偿对象、标准、期限、程序等,加快制度定型。第二,健全社保基金用于工资支付分担的补偿机制。借鉴国际经验,合理使用社保基金进行跨周期调节,可以有效预防紧急状态下企业因工资支出成本不堪重负进行大规模裁员及居民预防性储蓄情况的发生,这对于中国反危机、稳就业、扩内需意义重大。第三,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在危机应对过程中兼顾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第四,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解决实践中部分规则上位法不足的问题,同时须厘清政府的“行政责任”与社会保险的“保险责任”,体现出紧急状况下政府、企业与劳动者风险共担的理念,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与水平。
(原作者:顾天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姚晔,美国罗格斯大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