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把工资当成“代通知金”不肯兑现,徐汇调解员帮职工追回1.9万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于玘珺 发布时间:2026-07-29 14:58

摘要: 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未依法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的替代通知义务的款项。

记者自徐汇人社获悉,近日,漕河泾街道劳动关系矛盾预防协调中心成功化解一起因企业对“代通知金”法律概念认知错误引发的纠纷,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未依法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的替代通知义务的款项。此前,涉事劳动者与企业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企业需支付代通知金1.9万元。劳动者反映,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金、分红等款项已到位,但代通知金始终未兑现,多次沟通无果后申请调解。


协调员介入后核查确认协议条款清晰有效。但在与企业沟通时发现,企业财务及负责人误将“代通知金”与“职工工资”混为一谈,认为已支付的当月工资即等同于协议约定的“+1”款项,拒绝另行支付。


针对这一法律认知偏差,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指出:代通知金属于法定给付义务,与劳动者正常出勤获得的劳动报酬存在本质区别,二者不可相互替代。同时,双方已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支付义务,根据“有约定从约定”原则,企业应当履行。


经协调员耐心释法,企业按约支付1.9万元的代通知金,目前款项已足额支付。


头图来源:图虫

责任编辑: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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