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6日,东莞市公安局石龙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2020年11月6日,石龙镇发生一宗男子堕楼砸中途人,致2人死亡的事件,死者是中通快递的一名快递员。11月13日,东莞被砸身亡快递员张某龙亲属在社交媒体发声称,6日意外发生后,中通快递总公司和石龙分部拒绝与家属面谈,只用电话敷衍、拖延,苦苦等待却没得来公正合理的赔偿。
据死者妻子邓女士透露,丈夫为中通送件8个月,中通方面却一直未与丈夫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买工伤保险,只有一份意外保险。邓女士称,事发后,中通快递不承认丈夫是中通快递的员工,也未按照“工伤”来协调赔偿。
不过,随着舆论对于此事的关注度越来越高,11月14日,中通快递(开曼)有限公司方面做出回应称,11月6日,不幸事件发生后,中通东莞管理中心成立工作组,第一时间向家属表达中通会承担相应责任的态度,并提供了经济补助。此后几天,快递员所在的中通东莞石龙网点一直与家属保持沟通,商讨善后事宜,网点提出给予90万元抚恤金的方案,后在家属要求下增加至120万元。目前仍在协商中。
记者咨询律师了解到,根据中通最新回应的赔偿细节看,目前的金额已经是按照工伤赔偿的标准来计算。
不过,从事件发展过程看,这似乎是此事件引起广泛关注后推动的结果。
眼下正值“双十一”物流高峰期,快递小哥无疑是整个行业现在最忙的人,他们的工作大部分时候在赶路,遭遇交通事故伤害的风险也越来越大。而目前有些快递公司既没有与快递员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快递员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这些快递员的工伤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甚至无法得到及时救治,极易引发争议。
为此,记者咨询了上海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法专家仇少明律师,希望快递小哥在将每一个包裹准时送到收件人手中的同时,也能收藏好这两件维权“包裹”。
未签劳动合同≠不能获得“工伤”赔偿
上述案例是否符合工伤赔偿?这首先涉及劳动关系的认定。仇少明律师认为,首先,快递公司与快递员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符合大众预期和基本常识。而从法律层面则要看快递公司与快递员之间能否形成劳动法意义上的人身依附关系。他认为如果从法律层面判断,考虑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劳动关系,从而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是否符合工伤赔偿,并不取决于快递员与网点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而是取决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并非以签订劳动合同为标志。工伤认定则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
那么广大快递员,如何判定自己与网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律师划出了关键点,即快递员接受快递公司的管理程度,能否被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具体而言,例如是否有考勤,是否有管理考核要求,是否有制服等等细节因素。
快递员按照快递公司制度每天按时领取快递物品,负责特定区域的快递物品送达,这表明快递员是服从快递公司的工作安排和制度管理,快递员的劳动是快递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快递公司向快递员支付劳动报酬,说明快递员从事的是快递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符合以上特征的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至于报酬是计件还是计时,只是计算方式不同,并不影响双方法律关系的实质。
商业意外险≠工伤保险
上述不幸案例中,家属邓女士透露的信息,也反应出,现如今大部分加盟制快递网点,企图以购买商业意外险的方式,逃避法律规定的,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而大部分快递员也并未厘清商业意外险与工伤保险的区别,以及两者能够带给自己的赔偿权益包含哪些。
仇少明律师指出,意外险和工伤不能等同,意外险只是商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除了工伤医疗费外,还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工伤康复费、生活护理费、配置辅助器具等。同时,还规定了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总体上,工伤保险的保障功能远强于商业保险。
也就是说,即便快递网点已经为快递员购买了商业意外险,在快递员不幸发生意外时,双方在认定构成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在获得了意外险赔偿后,快递员仍可获得工伤赔偿。而对于工伤赔偿的定量问题,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
仇少明律师也强调,不论是专职还是兼职,快递员在入职时都要与快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用法律手段确定劳动关系,避免工伤事故发生后,因没有证据而“有理说不清”,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如果与快递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要注意保存好自己的出勤记录和工资发放凭证,在索要工伤赔偿时,作为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如果遭遇工伤,快递员可以先尝试寻求仲裁机构解决,因为仲裁耗费的时间相对较少,程序也简单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