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娜”些案例|三八节妇女有半天假期,单位不放假,女职工没有上班算旷工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陈烺 发布时间:2021-03-07 12:02

摘要: 三八妇女节的半天假,并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法定休假日”。

三八妇女节来临,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3月8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放假半天。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妇女节上班或安排庆祝活动,员工是否可以拒绝,自行给自己放半天假?这样的行为算是旷工吗?


且让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龙某系S单位女职工,工作地点在成都,工作职责包括微生物产品销售工作。


2016年2月25日,S单位向包括龙某在内的数名员工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要求其参加3月8日至10日在西安举办的微生物销售培训并予以反馈。


龙某收到该电子邮件后未予回复,亦未参会。


随后,S单位向龙某发出《员工违纪处分决定书》,称因龙某存在“无故缺勤、连续旷工三天”的违纪行为。


根据该单位的员工手册规定:“一个日历年度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天或以上的,视为严重违纪,单位可立即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故S单位解除了与龙某的劳动关系。


2016年8月,龙某在成都申请仲裁,请求继续履行与S单位的劳动合同等。


成都市劳动仲裁委认为S单位系违法解除,裁决与龙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等内容。


S单位不服,遂诉至上海某法院。


审理中,龙某确认其并未参加2016年3月8日至10日在西安召开的会议,但其认为2016年3月8日属于女职工法定休息日,故其即便存在旷工,亦不满3天。



对此,法院就以下两大焦点问题展开说明:


1、龙某是否为无故缺勤、连续旷工?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重要特点即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既具有平等性又具有人身隶属性,劳动者理应服从用人单位正常的工作安排。


2016年2月25日S单位向龙某发出的电子邮件中已明确载明龙某需参加S单位在西安的工作会议,并要求员工对相应邮件予以反馈。


S单位基于正常的经营管理,向龙某作出的工作安排,实属合理,然龙某在未对邮件内容反馈的情况下,未参会亦未履行请假手续,该行为已然构成旷工。


2、龙某理由“妇女节半日假,即便旷工,亦不满3天”是否成立?


法院认为,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安排了相应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仍应予以遵守,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劳动者该期间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并非在该日享有未经许可即不工作的权利。


故,S单位认定龙某存在3日旷工的行为,并无不妥。


最后,一审、二审均认定S公司解除龙某劳动合同行为合法。


有律师认为,如果三八妇女节女职工自行放假半天,单位不宜按旷工处理。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又在第三条规定了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其中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同时,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三八妇女节的半天假并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对于此类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用人单位有权安排工作,女职工也应正常出勤。


同时,用人单位对于员工具有用工管理权,员工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服从并完成用人单位正常的岗位工作安排和要求,是其应尽职责。


故在单位未规定妇女节放假时,女职工应服从单位安排,不得自行给自己放假,否则将构成旷工。


因此,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建议,各位女职工如果3月8日没有收到放假通知,在庆祝节日的同时也应按时上班。


但另一方面,单位也要考虑人性关怀,若单位仅是组织庆祝活动的,应当允许员工自由决定是否参加,毕竟组织节日活动的意义是为女职工送上节日福利。


责任编辑:包璐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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