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加强平台经济工人的集体劳动权,首先要在立法中明确“职工”的范围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叶赟 发布时间:2021-04-23 10:35

摘要: 如何在平台工人的权益保障和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中寻求平衡,是未来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近些年,以互联网专车、网络送餐为代表的平台经济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崛起,推动了劳动力市场的松散化,使得传统劳动关系的范围不断萎缩。以“独立”形式提供劳动的就业主体数量的不断增多给传统劳动法带来的挑战已成为各国学者关注之焦点。


平台工人的法律身份属性尚不明晰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班小辉认为,在当前大部分实际案例中,平台工人难以获得劳动者身份,通过个别劳动法获得保护可谓困难重重。在此背景下,从集体劳动权的角度增强平台工人“议价”能力成为维护其权益的新路径,颇值得研究。


2018年3月,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推进货车司机等群体入会工作方案》,以开展“货车司机入会集中行动”为牵引,组织货车司机、快递员、护工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商场信息员、网约送餐员、房产中介员、保安员等8大群体加入工会。上海、石家庄等城市也已开始推进网约送餐员组建联合工会的工作。


然而,因平台工人的法律身份属性尚不明晰,处于争议中,在工会政策快速推进的同时,相关法理问题仍然悬而未解,如,平台工人是否有资格组建或参与工会组织、平台工人能否从事集体协商等问题依然存在。


基于此,班小辉通过论证何考察,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平台工人集体劳动权的若干建议。


在集体劳动立法中明确“职工”的范围


他提出,我国应当尽快从立法上肯定平台工人的组织权和集体协商权;利用互联网技术推进平台工人组织的发展,加快推进行业性工会的建设;集体协商内容的重心应当围绕工人分类、服务费率、职业安全、工作数据等问题展开。


首先,要明确集体劳动权的扩张范围,集体劳动立法应当改变模糊化的概念方式,进一步明确适用的主体范围。


班小辉提出,对于“职工”概念的选择既不能过窄、亦不能过宽,过窄会导致新型就业者完全被排除在集体劳动权之外,而过宽则会导致组织工人时,不加以区分就业者工作的性质和特点,这不仅会模糊工会的职能目标,也会加剧劳动法与反垄断法的冲突。


在立法技术上,可以在集体劳动立法中对“职工”的概念进行解释,即不仅包括具有劳动关系的职工,还应包括对用人单位具有经济依赖的职工,这种经济依赖是导致工人处于议价劣势地位的重要原因。事实上,我国现行《工会法》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判断标准也体现了这一精神,遗憾的是,该标准并不清晰。


他以为,对经济依赖的判断可主要结合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考量:


第一,依据“收入”是否来源于同一个用人单位,可采取50%、75%、80%等收入比例判断标准。第二,在执行工作中,是否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处于相似的地位,如合同关系期限的长短、对用人单位关于工作指示的遵守程度、对用人单位的依赖程度等。应当注意的是,在平台经济背景下,这种依赖所表现的不只是经济上的,还包括“技术”上的,即平台技术对于平台工人完成工作的决定性作用,这些应当是区分工人与独立经营者的关键因素。


积极推进平台工人行业性工会建设


其次,要利用互联网技术组织平台工人,推进行业性工会的建设。


根据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全国工会网上工作纲要(2017—2020年)》,加强工会网络信息化建设是我国当前工会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而平台用工的互联网技术特性,也意味着其更适合于通过网上工会的方式实现平台工人的集体劳动权。同时,由于平台工人的松散性和平台企业商业组织的特点,在工会组织的形式上,应当积极推进行业性工会的建设。


班小辉提出,第一、互联网时代的社交特性突破了传统交流的空间限制,为分散的平台工人形成自治性的维权组织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性。通过社交媒体等网络平台进行组织互联,已经成为新生代劳工群体组织的重要特点之一,这些网上论坛和空间也是当前工会等组织工人的有效工具。在先前一些自发性的群体维权事件中,互联网专车司机事实上便借助了社交网络平台进行联络与行动,一些美团外卖送餐员也组建了“骑手联盟微信群”,为送餐员提供互助的平台。


第二、平台工作模式也为工会组织提供了技术便利。在平台用工模式下,每个参与平台用工的劳务提供者均拥有自己的个人账号,为了确保平台服务的安全性,平台企业通常要求工人履行实名认证的义务,该账号实际上具有电子化身份识别的功能。平台企业利用大数据技术,能够非常便捷地分析每个工作账号的活跃程度、工作时间频率等,平台工人也能够通过平台系统直观地了解自己任务的完成情况。因此,从技术的角度考虑,平台用工模式下网上工会的组建比传统的企业更具优势,通过搭建数字化交流平台,能够快速、便捷地将利用移动通讯技术工作的平台工人联系起来,并且工会会员资格的确定也易于借助工作数据对比的方式实现。


例如,上海市普陀区总工会与“饿了么”平台推出了“蜂鸟骑手之家”官方微信,向送餐员发送入会邀请函、宣传工会服务项目等,为工会的组建提供有效的帮助。


第三、积极推进平台工人行业性工会建设。鉴于当前一些大型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实际用工中往往与地方加盟商合作,以“隔断”与平台工人的劳动关系,政府应当推动行业性工会的组建,以克服用工关系的碎片化问题,避免出现平台企业以非用人单位为由拒绝与平台工人开展集体协商的情形。


构建相关工人权益事项平等协商机制


最后,班小辉表示,要结合平台用工特点,明确集体协商的重点内容。


他认为,赋予平台工人集体劳动权不应仅停留在加入工会层面,还应当积极发挥工会组织的力量,为平台工人权益事项积极“发声”,推动相关工人权益事项平等协商机制的建构。可以借鉴《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由行业工会与平台行业内的企业代表进行协商。


例如,在安徽省蚌埠市总工会的推动下,蚌埠市网约送餐行业工会联合会代表的职工方与该市万捷、儒鑫、锐研等3家网约送餐配送公司负责人,于2019年签订了全市网络送餐行业集体合同,涉及全市800多名送餐员工。这一集体协议是互联网平台用工领域集体协商的初步尝试,但遗憾的是,企业方仅是地方配送商,未来应当不断推进更高层级的跨区域的行业性集体协商,以将平台企业纳入进来。


班小辉表示,受益于积极的鼓励政策,我国平台经济和平台用工规模在全球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然而,如何在平台工人的权益保障和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中寻求平衡,是未来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如果说,当前出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需要和用工方式的灵活性,平台工人不宜被纳入个别劳动法加以保护,但是立法应当从社会对话机制上为平台工人的权益诉求创造机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已经展开了对8类工作群体入会的工作,政府应当进一步利用这一政策,以平台企业作为突破点,以组织权和集体协商权为核心,为不断壮大但缺乏保障的平台工人群体在法律框架内提供一个可以进行社会对话的平台,以促进平台经济和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王迪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闻效仪:在新发展格局中构建劳动关...

杭州女子生三孩哺乳期被开,仲裁被...

“娜”些案例|未签订劳动合同,微...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