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启“示”|公司招聘助理,要求“无太多家庭牵挂”,是否变相歧视“已婚已育”女性求职者?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陈宁 发布时间:2021-05-12 17:14

摘要: 都说“妇女能顶半边天”,然而,女性在求职中总会被问“结婚了吗”、“要小孩了吗”、“计划生二胎吗”……

都说“妇女能顶半边天”,然而,女性在求职中总会被问“结婚了吗”、“要小孩了吗”、“计划生二胎吗”……近日,记者注意到一则招聘启示,杭州某家科技公司招聘女性生活助理,任职资质一栏中,要求应聘者有家庭生活经历,年龄25—45岁,无太多家庭牵挂优先。有网友指出,助理岗位事物繁琐,要求求职者有较多贡献时间,无可厚非,但“无太多家庭牵挂”的要求是否变相歧视“已婚已育”的女性?毕竟结婚生子后,男女职工都会在照顾家庭上花费精力。



“针对女性的招聘要求”不在少数


无独有偶,有女性求职者告诉记者,自己曾在应聘一家公司总经理助理职位,被问是否能够承诺,三年内不结婚生育,无家庭牵挂。 记者搜索知乎、脉脉等职场社交平台发现,女性在求职时被问及婚育状态、如何平衡家庭工作等问题的情况,并不在少数。


的确,近几年在大环境下,总会出现一些“针对女性的招聘要求”,尤其是在“结婚生育”上,一些公司会做出明确的要求,要求应聘者已婚已育或者“限定期内不可以生育,并签署协议”。



甚至很多岗位要求居然都有年龄限制,要求在30岁以下,还举例说比如有的公司不要结了婚的女人,因为她们结婚生子后重心全在孩子老公家庭身上,根本不能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去。为此很多女性应聘者都觉得不公平。


记者咨询律师了解到,尽管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劳动者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如实告知义务应限于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该告知的内容包括自己的知识技能、学历、工作经历等等,婚恋、生育状况属于个人隐私,并不属于劳动者必须告知的内容。“结婚生育”是职工的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如若单位在招聘时强迫员工签署类似的协议,这本就是违规的,也是不合法的。


企业招人不能问是否结婚、生小孩!


去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医保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


《通知》规定,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责任编辑:叶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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