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去出去,有什么事情找我律师!”企业负责人拒不配合劳动监察,结果被罚了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罗菁 发布时间:2021-09-29 12:48

摘要: 面对劳动保障监察,单位拒绝签字、拒不改正、拒不报送资料,是否就可以逃避法律责任?

“出去出去!不要妨碍我工作。有什么事情找我律师,不要找我,我明确告诉你们,我不会提供资料,也不会签字!”


近日,嘉定区人社局执法大队监察员在执法期间,就碰到了这么一个难啃的“硬骨头”,企业负责人一度拒不配合。


面对劳动保障监察,单位拒绝签字、拒不改正、拒不报送资料,是否就可以逃避法律责任?回答是否定的。最终,该企业不仅被给予行政处罚,还将承担一系列不利后果。


此前,嘉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接到高某的投诉,反映其在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接报后,大队立即安排监察员赴该公司开展调查。


在了解高某的诉求后,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坚称,公司未与高某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拒绝为高某缴纳社会保险。面对监察员调阅单位用工资料的要求,顾某明确表示拒绝。监察员告知顾某,公司是否要为高某缴纳社会保险,要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来作出判断。用人单位有义务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调查,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如拒不提供用工资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顾某仍不为所动。


“经多次联系,你公司均未按要求提供用工资料,今天我们过来,是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大队报送书面用工资料。如到期仍拒不改正,我们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在多次沟通无果后,监察员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限期提交用工资料。虽然该公司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监察员在社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仍然按照留置送达的程序,将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了送达。


在责令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时限,该公司仍拒绝提供任何用工资料,对此,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同时,投诉人高某也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确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继续主张自身权利。


当大队监察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公司时,顾某已接到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文书,拒绝提供用工资料没有起到预想中的作用。监察员告知顾某企业被行政处罚后将承担一系列不利后果,顾某后悔不已,想不到拒缴社保不成,还因为不报送资料受到了处罚,态度有了明显的改变。很快,该公司主动缴纳了罚款,并表示裁决结果明确后,愿意补缴高某的社保。


据了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是企业的义务,试图通过拒不报送书面材料逃避法律义务既不明智也不可取,拒不报送书面材料被行政处罚后,将极大影响企业的社会信用,带来系列不利后果,终究得不偿失。


通讯员:罗春初
责任编辑:陈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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