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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用户注册协议


为了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请您在决定成为劳动报(http://www.thepaper.cn,以下称“劳动报”或“劳动报”)的注册用户前仔细阅读以下协议,理解并同意后再进行注册。

本协议是用户与劳动报就注册、登录、使用劳动报等所涉及的事宜订立的协议。用户在使用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用户在向劳动报提出申请并正式入驻后即表示用户已完全充分理解、同意并自愿接受本协议所有内容。若用户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有异议,请停止注册、登录或继续使用劳动报提供的全部服务。

劳动报保留自行决定在任何时候变更、修改、增加或删除本协议条款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权利。用户有责任定期查看不时更新的本协议的内容。用户在更新的协议条款发布之后继续使用劳动报,即表示用户同意且接受该等更新。


一、定义


1.1 网络服务:指劳动报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其不时发布的规则、规范提供的基于互联网以及移动网的相关服务。

1.2 用户:指登录劳动报、直接或通过任何方式间接(如 RSS 源和站外 API引用等)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在劳动报上载、复制、发布、下载、转载等以各种形式传播文字、图片、音频、工会、图表、漫画等内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用户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应当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并完成全部的注册程序。


二、账户注册和使用


2.1 用户应当使用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注册账号并注意及时更新,以便劳动报在必要时与用户联系。

2.2 劳动报有权在核查用户提交的注册信息后再决定是否核准用户的注册申请。若用户提交的注册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则可能无法完成注册。部分栏目或频道(包括但不限于问吧、问政、湃客等)用户需提交劳动报要求的其他补充资料方可完成注册。

2.3 用户设置的用户名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报相关规则、规范,否则劳动报可对用户的账户名进行暂停使用或作注销处理,并向相关主管机关报告。

2.4 用户理解并承诺,用户的用户名称、头像和签名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没有冒用、违法关联名称、中央国家机关名称、地方各地党政领导机关名称、社会公共机构名称、外国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境内外媒体名称、党和国家领导人、境外政要或社会名人姓名等,用户在账号注册过程中需遵守法律法规、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内容。

2.5 用户同意并授权,劳动报可以根据用户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信息,向全国公民身份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电信运营商、金融服务机构等可靠单位发起用户身份真实性、用户征信记录等情况的查询。

2.6 用户的用户账号及相应的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用户应当对以其用户账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如用户违反本协议内容或劳动报公示的任何规则、规范,劳动报有权对用户账号进行暂停使用、注销或停止提供服务等处理,由此导致的包括并不限于用户通讯中断、资料和内容等清空等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三、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3.1 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是劳动报的最基本原则之一,劳动报保证不向其他任何公司、组织或个人披露单个用户的注册信息及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存储在劳动报的非公开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

(1) 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2)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3) 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4) 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5) 为维护劳动报的合法权益。

3.2 用户理解,劳动报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向用户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在此情况下,如该第三方同意承担与劳动报同等的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则劳动报有权将用户的注册信息等提供给该第三方。

3.3 为了给用户提供更好的内容,同时为了维护/改进我们的产品/服务,在不透露单个用户隐私资料的前提下,劳动报有权对整个用户数据库进行分析并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或将用户的相关信息(如浏览记录,广告展示记录等)共享给提供数据服务(包括网络广告监测、数据统计、数据分析)的部分业务合作伙伴,用于广告分析及优化广告投放等用途。为用户考虑,劳动报目前仅与已签署严格数据安全保密协议的业务合作伙伴进行共享。

3.4 用户在使用劳动报的过程中,亦保证不以搜集、复制、存储、传播等任何方式使用其他用户的个人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用户应当自行承担。


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4.1 普通用户有权修改其账户中各项可修改信息,自行选择昵称和录入介绍性文字,自行决定是否提供非必填项的内容。部分栏目、频道等(包括但不限于问吧、问政、湃客等)有实名认证标注,则此部分用户的可修改信息部分受限。

4.2 用户须对在劳动报的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如用户注册信息虚假、不合法、不准确或无效给劳动报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用户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3 用户有义务保证用户密码和账号的安全并不得将其账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用户利用其密码和账号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用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劳动报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用户发现账号遭到未授权的使用或发生其他任何安全问题,应立即修改账号密码并通知劳动报。如因黑客行为或用户的保管疏忽导致账号被非法使用,劳动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4.4 用户不得冒充他人、利用他人的名义发布任何信息或恶意使用注册账号导致其他用户误认,否则劳动报有权立即停止用户账号的使用权限,用户应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4.5 用户应保证对在劳动报制作、复制、上载、发布、传播、转载的任何内容享有合法权益,若前述内容发生权利纠纷或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需用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6 用户应遵守法律法规、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和劳动报的各项规则、规范,并正确、适当地使用、运营、管理用户账号,否则,劳动报有权视情况中止或终止对用户提供网络服务。

4.7 用户的言行应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4.8 用户使用劳动报过程中所制作、复制、上传、发布、传播、转载的任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语音、图片、工会、图文、图表、漫画、网页链接等),不得逾越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共秩序、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不得发表含有下列信息的内容: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对他人进行暴力恐吓、威胁,实施人肉搜索的;

(10) 未获得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传播该未成年人的隐私信息的;

(11) 散布污言秽语,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12)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13) 未经劳动报的同意散布商业广告,或类似的商业招揽信息;

(14) 使用劳动报新网常用语言文字以外的其他语言文字评论的;

(15) 与所评论的信息毫无关系的;

(16) 所发表的信息毫无意义的,或刻意使用字符组合以逃避技术审核的;

(17)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8) 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9) 含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

有违上述内容者,劳动报有权不经用户同意,直接视情况采取预先警示、拒绝发布、修改、屏蔽、删除用户发布的信息或短期禁止、永久停止其账号使用权限等管理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用户言论劳动报将保存在案、并在接受有关政府部门调查时如实报告。

4.9 为保证劳动报的正常运营及用户的良好体验,用户承诺并保证不利用劳动报制作、复制、上载、发布、传播、转载如下内容:(1) 虚假信息;

(2) 含有任何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有性或性暗示以及任何其他类似信息;

(3) 骚扰、垃圾广告;

(4) 涉及他人隐私、个人信息或资料的任何信息;

(5) 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任何信息;

(6) 含有其他干扰劳动报正常运营的信息。

4.10 为确保劳动报和用户的利益,用户在使用本平台时,不得进行如下行为(该行为是指使用账户和劳动报所进行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登录、账号运营、管理及推广以及其他行为):

(1) 强制、诱导其他用户关注、点击链接页面或分享信息;

(2) 未经劳动报新闻书面许可使用插件、外挂或其他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劳动报;

(3) 利用劳动报及其用户账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 利用劳动报的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或移动网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劳动报或其他用户合法权益、干扰劳动报正常运营或以劳动报的名义从事未经劳动报明示授权的行为。

4.11 用户承诺在未经劳动报同意的情况下不利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进行销售或其他商业用途。若用户需对劳动报内容创作衍生作品或利用劳动报平台进行广告、推广等商业活动,用户须向劳动报另行提交书面申请,在符合劳动报规定条件并且得到劳动报同意后,用户方可对劳动报内容创作衍生品、通过劳动报进行广告、推广等商业活动,但用户应当自行为该类商业活动负法律责任,劳动报并无义务对用户的任何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4.12 用户同意劳动报有权在提供网络服务过程中以各种方式投放各种商业性广告或其他任何类型的商业信息,并且用户同意接受劳动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发送商品促销或其他相关商业信息。

4.13 劳动报内设有通往其他网站和网页的链接,但这些网站和网页并非由劳动报经营或控制,劳动报不对该些网站和网页内容承担责任。用户启动任何此类链接或网页和/或离开劳动报进入其他网站或网页,所有风险均由用户自行承担,劳动报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五、劳动报的权利和义务


5.1 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的具体内容由劳动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例如新闻、工会、搜索、图片、论坛(BBS)、发表新闻评论等。用户理解,劳动报仅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用户使用劳动报的网络服务所需的设备(如个人电脑、手机、及其他与接入互联网或移动网有关的装置)及所需的费用(如为接入互联网而支付的电话费及上网费、为使用移动网而支付的手机费)均应由用户自行负担。

5.2 为保障用户和劳动报的利益,劳动报有权对用户注册时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用户完善相关信息。但劳动报的审查仅是形式审查,劳动报不对用户提交的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3 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用户同意劳动报有权随时变更、暂停、限制、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的网络服务。劳动报无需通知用户,也无需对任何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5.4 用户理解,劳动报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如互联网网站、移动网络等)或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或者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收费网络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劳动报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5.5 如用户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任一条款的约定或劳动报规则、规范的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虚假注册信息、发布违法信息等),劳动报有权要求用户改正或直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改或删除用户发布内容、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络服务等),劳动报无需为此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5.6 如果用户停止使用本服务或服务被终止或取消,劳动报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从服务器上永久地删除用户的数据且无需向用户返还任何数据。

5.7 用户充分理解并同意: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中可能包括劳动报针对个人或企业推出的信息发布或品牌推广服务,用户同意劳动报有权在劳动报以各种方式投放各种商业性广告或其他任何类型的商业信息,并且用户同意接受劳动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发送商品促销或其他相关商业信息。

5.8 用户同意在使用劳动报服务的过程中,劳动报有权基于用户的操作行为进行非商业性的调查研究。

5.9 劳动报在使用用户发表、上传的内容时,有权对内容中出现的商业信息或劳动报认为播出会有不利影响的信息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删减、打码等)。


六、知识产权


6.1 劳动报提供的所有网页内容、网页设计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声音、录像、图表、标志、标识、广告、商标、商号、域名、软件、程序、版面设计、排版方式、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网络服务中包含的标识、版面设计、排版方式、文本、图片、图形等均受我国相关法律及适用之国际公约中有关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或其他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为劳动报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

6.2 未经劳动报及/或相关权利人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复制、转载、下载、摘编、修改、链接、转帖、在非劳动报所属的服务器上做镜像或以其他直接、间接形式使用前述劳动报提供的所有网页内容、网页设计的所有内容。

6.3 用户在劳动报发表或上传到劳动报(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问吧、问政、湃客等栏目;新闻评论、论坛及工会、文字、图片报料等)的任何原创内容,著作权归用户本人所有,用户可依法自行授权第三方使用。第三方拟获得合法授权的,应按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通知劳动报及著作权人并支付版权费用。第三方获得合法授权后,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应当在该等作品的正文开头的显著位置注明原作者姓名、原始链接以及“来源于劳动报,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字样。

6.4 为了促进知识的分享和传播,用户一经注册并在劳动报(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问吧、问政、湃客等栏目;新闻评论、论坛及工会、文字、图片报料区等)上发布或上传的任何原创内容,即为同意授予劳动报在全世界范围内不限形式和载体地对前述用户发表的全部原创内容享有永久的、不可撤销的、免费的、非独家的使用权和转授权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修改、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摄制、改编、汇编、整理、注释、出版(含结集出版)、翻译、信息网络传播、广播、表演、据以创作衍生作品及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著作财产权利,劳动报有权将该等用户原创内容用于劳动报各种形态的产品、作品、媒体和技术中,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各类计算机应用程序、电子报刊杂志、其他互联网产品、平面出版物等。用户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其发表在劳动报上的原创内容时不得损害或妨碍劳动报前述全部或部分权利的行使。

6.5 用户在劳动报发表、上传或提供的内容若非用户原创,用户应保证其已取得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授权。

6.6 用户均应保证其在劳动报上发表、上传或向劳动报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会、图片、文字等)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不存在任何虚假、具有误导性的内容,不侵犯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序良俗。劳动报有权但无义务对用户发表或上传的内容进行审核,如果劳动报发现或者第三方主张用户发表或上传的内容涉嫌违法或侵权的,劳动报有权根据《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劳动报站的相关规范对侵权信息采取删除等处理方式,并有权追究用户的法律责任。给劳动报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用户应负责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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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免责声明


7.1 用户明确同意其使用劳动报的网络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及一切后果将完全由用户本人承担,劳动报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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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上述免责声明适用于任何非因劳动报过错导致的不履行、错误、疏忽、中断、删除、缺陷、操作或传输迟延、电脑病毒、通信线路故障、失窃或破坏或未经授权访问、篡改或使用

(无论是违约、侵权、过失或任何其他诉因) 而造成的任何损害、责任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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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劳动报保留在任何时候不经通知进行以下任何行为的权利:

(1) 基于任何原因,修改、中止或终止劳动报或其任何部分的运行或访问;

(2) 修改或变更劳动报或其任何部分及任何适用规则、规范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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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责任


8.1 用户理解并认可,劳动报为提供信息分享、传播及获取的平台,用户在使用劳动报时,请用户自行对内容加以判断,并承担因使用内容而引起的所有风险。用户须为自己注册账户下的一切行为负责,包括用户所发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以及承担因账号使用、运营、管理行为产生的结果。劳动报无法且不会对因用户的行为而导致的风险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如果用户发现任何人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以其他不当的方式使用劳动报服务,请立即举报或投诉,劳动报将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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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协议的修改


9.1 根据互联网的发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更,或者因劳动报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劳动报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一旦本协议的内容发生变动,劳动报将会直接在网站上公布修改之后的协议内容,该公布行为视为劳动报已经通知用户修改内容。劳动报也可自行决定通过其他适当方式向用户提示修改内容。

9.2 用户应当及时定期、及时查看更新后的协议,如果用户不同意劳动报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则视为用户接受劳动报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十、通知送达


10.1 本协议项下劳动报对于用户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网页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劳动报发出该等通知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之日。

10.2 用户对于劳动报的通知应当通过劳动报对外正式公布的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信息进行送达。


十一、法律管辖


11.1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都适用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院管辖。

11.2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劳动报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规定


12.1 用户和劳动报均是独立的主体,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不构成双方之间的代理、合伙、合营或雇佣关系。

12.2 劳动报针对全部网络服务的使用和/或某些特定网络服务的使用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公告、电子邮件、短信提醒等)作出的任何声明、通知、警示等内容以及劳动报公布的任何规则、规范均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用户如使用该等劳动报的网络服务,视为用户同意该等声明、通知、警示、规则、规范的内容。

12.3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

12.4 本协议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仍有效,对本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12.5 劳动报郑重提醒用户注意本协议中免除劳动报责任和限制用户权利的条款,请用户仔细阅读,自主考虑风险。

12.6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协议时应被忽略。

12.7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劳动报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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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延长生育假引发热议:是否会抬高女性就业“隐形门槛”?

来源:法治日报 发布时间:2021-12-13 10:28

摘要: 多地延长生育假引发热议:是否会抬高女性就业“隐形门槛”?

自今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以来,各地相继启动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工作,密集出台鼓励生育措施。


近期,北京、上海、浙江、重庆、青海、河北、安徽等多地密集修订计生条例,许多省份将生育假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基础上,由过去的延长30天增加到延长60天,也有省份延长至90天,并且增加育儿假。


延长生育假举措引发社会热议,这其中包括生育假补贴全部由企业承担是否合理、男女假期时长为何差距较大、延长生育假是否会抬高女性就业的“隐形门槛”等。围绕这些问题,《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进行了调查采访。


看到最近各地纷纷推出的延长生育假政策,麦晓敏的第一反应却是“找工作会不会更难”?因为在她看来,生育假的延长意味着女性员工可能给公司带来更大的“负担”。


“现在每次面试,说到自己‘已婚未育’的时候,都会感到一丝不安。”家住北京市东城区的麦晓敏谈到近期的求职经历,语气中充满了无奈,“好像要追加一句‘两年内没有生孩子的打算’才能打消对方的顾虑,可转念一想又觉得,凭什么呢?”


和麦晓敏有相同顾虑的职场女性并不少。近段时间,北京、上海、浙江等多地密集修订计生条例,许多省份将生育假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基础上,由过去的延长30天增加到延长60天,也有省份延长至90天,并且增加育儿假。《法治日报》记者随机采访多名职场女性发现,延长生育假会不会抬高就业“隐形门槛”是她们普遍存在的困惑。


受访专家认为,生育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都是生育假期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劳动者享有的重要权益。延长生育假对社会、家庭等都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不能忽视其背后仍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如可能会增加企业用人成本、可能加重女性职场歧视等。就生育假的落实而言,适度平衡员工和企业利益是核心,仍需采取多种配套保障措施,让生育福利真正落地。


延长生育假让女性担忧

或让女性就业更加艰难


26岁的王颖正处于求职状态。近日,她在面试场上多次被问及婚育打算,甚至还曾被委婉询问过是否愿意承诺3年内不要孩子。


而生育问题在女性入职之后,还有可能成为隔在女员工和公司之间的一道“坎”。


“事业还是家庭,这个选择题对职场女性来说有时只能二选一。”家住广东深圳的刘盼原本是一名服装设计教育培训公司的市场主管,然而就在她怀孕之后,原本对她寄予厚望的公司却用各种方式逼她离职。


“公司最后只给了我两个选择,要么选择休5天年假后照常上班,要么就换个岗位,打算把我调到销售岗。销售岗的基础工资只有2500元,他们这样做无非就是想规避掉我怀孕及生产之后给公司带来的成本。”刘盼说,该培训公司属于小型公司,她在公司成立第二年就入职了,在离职时已经在公司待满4年,从最初的销售顾问做到了3个大城市的市场主管。调到销售岗不只是变相降职,还意味着公司将其边缘化。


心灰意冷之下,刘盼自己提出辞职,不愿再做纠缠。


今年31岁的艾女士在2020年6月初休完产假回公司复职时,万万没想到自己会遭遇职场边缘化。不仅自己负责的几个热门项目都被转给了别人,还要忍受领导的冷嘲热讽。“领导总是有意无意地说,休了这么长时间的假,回不回来还有什么区别。他的态度一定程度影响了其他同事对我的态度。”面临职场困境的艾女士痛苦地说。


北京市某互联网公司的HR贾先生告诉记者:“女员工因为休产假情况的存在,在公司用人选择上本来就比男性要弱势一些。现在随着生育假的延长,这种情况可能会愈演愈烈。”


“特别是在竞争比较激烈的行业,如果一名女员工因为休产假缺席工作岗位超过3个月,那她很可能会被公司放弃了。所以不少员工要么没休够产假就即刻返岗,要么可能会被以各种原因调岗或者离职。”贾先生说。


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翠玲说,通常认为,延长女性产假时间能够提升生育意愿,从而达到提高生育率的目的。但从长期效应看,产假的延长具有“双刃剑”效应。


“产假延长对女性社会发展的负面后果不容忽视,生育假期过长增加了劳动力使用成本,势必进一步加剧企事业单位聘用女职工的忧虑,使已经处于就业劣势的女性处境更加艰难。”张翠玲说。


在山西运城一家民营科技公司从事HR工作的裴梦姣称,虽然她所在的城市竞争力比较小,对女性职工的性别歧视没有那么严重,但生育假延长后注定会给公司带来更大的用人成本。


“生育假延长30天之后,对我们公司来说,不仅意味着人力的缺乏,还意味着又多了一个月的工资补贴。所以在得知生育假延长30天的政策之后,我们立刻对现有员工已经生育过的、可能会存在生育情况的,以及目前没有这类情况的员工都做了梳理盘点,也和可能有产假、生育假申请需要的员工所属部门对接了信息,让各部门提前做好相应的工作安排。”裴梦姣说。


“三期”权益案件增幅明显

企业负担加重需要平衡


贾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委婉地表示,尽管公司在招聘时,书面条件中通常不会对性别和生育情况做明确限制,但其实后续择定人选时这都是重点考量指标。“在同等条件下,男性的优先性要远远大于女性,而已经婚育的女性优先级又要大于未婚未育的。”


值得注意的是,因生育假制度使员工和企业对簿公堂的情况并不少见。


今年3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女职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据广州中院审委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陈冬梅介绍,近两年来女职工权益案件总数略有下降,但涉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权益案件数增幅明显。据统计,2019年至2020年,广州中院共受理因“三期”待遇而提起的诉讼为345件,占女职工案件总数的11.23%,同比增长194件。


从案件诉请来看,女职工权益受侵害的主要表现为:有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产检为由认定旷工而拒绝支付工资或解除合同,或以女职工产假期间不能正常提供劳动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有的用人单位在无充分依据的情况下,降低女职工的孕期、产假期的工资;有些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间,未经协商,调整女职工的工作地点;有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邓丽提到,在目前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下,生育假补贴注定会带来一些问题:一是企业有没有动力、能不能接受承担这些成本,这关系到职工能不能切实享受到生育假,会不会因为有生育需求而遭到职场歧视;二是企业本身有没有能力承担这些成本,这关系到职工享受生育假期间的经济权益能否真正落实。


张翠玲告诉记者,我国产假体系目前呈现为“国家法定产假+地方延长假”模式。对国家法定98天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发放规定比较明确,争议较大的是地方延长产假部分,育儿假、陪产假的生育津贴发放资金来源不够明晰,目前各省条例大多笼统地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带来的成本仍然由职工和用人单位来承担,势必激化企业和职工,尤其是和女职工之间的矛盾。


“政策请客企业买单,不仅不能提高企业鼓励生育的积极性,而且还会造成企业在用工、招聘时有意回避育龄女性的现实。只有政府财政切实分担一部分生育成本,在减免税费外,补偿企业的雇佣成本,企业才能有意愿配合这项政策的落地。”张翠玲说。


全国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文蔚举例称,从目前各地对生育假的落地情况看,在女员工生育后休产假及生育假期间,法律规定免除了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义务,但并没有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关系项下义务做任何的消减,反而对解除、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作出更严格的规制。“在延长生育假的假期设置上,应当同时兼顾社会、企业、员工等各方利益,如果延长生育假带来的成本全部由企业承担,则会过于加重企业负担,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促进女性就业造成影响。”


男女生育假期差异较大

男性家庭角色不容忽视


从现有政策规定来看,在与生育相关的假期时长上,男性与女性的差异无疑是巨大的。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明确,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正常产假外,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30天调整为60天。同时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再增加1到3个月的假期。


也就是说,在北京,一名女性在生育一事上最少可休假158天。而与之相对应的,男性仅有15天的陪产假。


作为一名新手妈妈,刘盼对于男女生育假期数的巨大差距颇有微词:“从我怀孕到生孩子的一年多时间里,我老公只休了15天陪产假,这个时间无论是他陪伴我还是照顾小孩都完全不够。如果男性的生育假期也能适当延长,职场上的性别歧视是不是就能好一些呢?”


在邓丽看来,女性在承担生育的过程中要在身心方面承受极大的负担、适应极大的变化,如果能有更多假期,她们就能更加从容地应对这种挑战,更加悉心地照料新生儿。如果男性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共享假期,在特定时期更多地承担起照顾女性伴侣、照顾新生儿的责任,将会有助于分担生育压力和挑战,构建更加合理、和谐的家庭关系和两性关系。


在这一问题上,张翠玲介绍了国际上对于男女生育假期制度的相关经验:生育假期的种类经历了女性为主的产假、父母共同使用的父母假以及必须父亲享有的父亲假,逐步促进了家庭内部养育责任的平等分担和父母共同育儿。


“为了提高父亲的休假率和休假的实际效果,北欧国家还制订了不少配套政策。一方面,在经济补贴上对休假父亲采取更加优厚的政策;另一方面,北欧国家还通过调节父母假的休假方式来将父亲培养成为照顾婴儿的熟手。”张翠玲介绍说。


而近期各地父母育儿假制度的建立,也加强了对新生儿父亲在家务劳动和抚育婴幼儿方面责任的关注。例如,上海规定男女双方享受育儿假、江西增设30天男性护理假、天津明确男性享受15天陪产假……


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出在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更为人性化的是夫妻双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


据北京市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副处长吴娅介绍,这次修改首次把女方延长的60天生育假,在其自愿减少相应天数的情况下,可以由男方享受这个假期,这样男性可以积极参与到家庭的育儿当中来,承担家庭育儿责任,减轻女性负担。


对此,张翠玲评价称,我国现行生育假期制度也逐渐通过立法确认陪产假、育儿假来明确男性在照顾生育妻子和抚育婴幼儿方面的家庭责任,支持职工兼顾工作和家庭关系,或可期待此举促进妇女就业并改善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状况。


生育假落地需多方合力

共同优化生育政策环境


那么,对于生育假制度未来进一步落地,还有哪些配套政策需要跟上?


在苏文蔚看来,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提高育龄人口生育率是必然的措施,延长生育假、增加育儿假都是鼓励生育的奖励措施。就生育假的落实而言,适度平衡员工和企业利益是核心。


她提到,明确生育假的津贴由生育基金支付,降低企业负担。“目前各地关于这个问题的规定并不一致,希望在下一步的政策制定上能予以明确,这对降低企业负担、减少生育对女性就业的影响会起到积极作用。”


同时,苏文蔚鼓励集体协商。关于假期、待遇、岗位调整等问题,除了从立法上予以完善外,建议企业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签订女职工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予以细化。在确定底线的基础上,从劳动关系双方的立场出发去制定政策,从管理成本和资金成本上尽量减小企业压力。


张翠玲认为,生育假期的良好落地、女性就业环境的改善和职场权益的保护,依赖多方合力。


她分析说,首先要探索建立科学的生育成本多方共担机制。可借鉴发达国家生育成本的分担方式,出台相关财政补贴、税收减免措施等,积极承担企业的部分用工成本,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和雇佣女职工的顾虑。


“可以对企业实施生育补贴政策,利用税收减免手段,将雇佣的女性职工人数、当年有子女出生的职工人数、产假天数与税收优惠挂钩,打造‘生育友好型社会责任共同体’;借鉴北京的实践,促进各地生育假期的夫妻共享,由夫妻协商确定各自的各类假期的休假天数,促进家庭责任共同分担,以及企业负担公平均衡。”张翠玲说。


此外,张翠玲建议加大对职工“三期”劳动纠纷的保护力度,做好对违法案件中受损一方的法律支援。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劳动仲裁机构要依法公正裁决相关劳动纠纷;进一步完善投诉渠道、健全维权机制,加大监督和处罚力度,形成对用人单位的引导、教育和警示作用。


“生育假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我国生育友好型社会和政策体系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多方主体、多层利益的调整,改革对母婴健康、就业保障、企业成本、人口结构等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还需要依赖全社会共同优化支持生育的政策环境,形成政策合力。”张翠玲说。




责任编辑:徐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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