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疫情期间,企业可以延迟一个月给职工发放工资吗?
近日,徐州市宣布,企业因政府采取停工停业等紧急措施导致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经与工会或职工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不超过30天。
其实,类似的规定在上海也有。上海市的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的第十条就指出,“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
不过,需要划重点的地方来了:
首先,企业延迟发放工资不能“想当然”。必须是“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也就是说,企业需要提供出相应的证据,例如收入大幅度下降、产品严重挤压、公司账户资金迅速减少等。而不能简单“一言以蔽之”。
其次,延迟发放工资也不能企业单方面“一言堂”。按照规定,必须“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换句话说,工会和职工代表如果不认可,那企业也不能擅自停发工资。因此,必须提醒企业,合法程序不可省略。
第三,延期支付工资不能“闷声不响”。按照规定,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要让所有涉及的职工心中有数。否则,企业同样会“理亏”。
需要强调的是,当前上海处于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互有难处,应该相互体谅,共同攻坚克难,相互扶持,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就不是冤家,希望双方能够“有话好好说”,共同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