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实务100问——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篇之七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罗菁 发布时间:2022-04-21 17:22

摘要: 上海圣知林律师事务所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实务100问》,予以了详尽解答。


上海此轮疫情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对劳动关系造成了一定影响。劳动关系领域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劳动合同怎么签、居家办公待遇怎么算、企业能否能辞退员工……面对这一系列问题,上海圣知林律师事务所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实务100问》,予以了详尽解答。


上海圣知林律师事务所认为,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总原则是:利益保护要平衡,协商一致是王道。《100问》是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编写,如后续有新的政策变化,也会及时更新。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篇之七:


1、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用人单位能否以实物代替工资?


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故工资不得以实物代替。


鉴于疫情的特殊情况,在用人单位无力支付工资且不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情况下,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达成在该困难期间不支付工资的,圣知林认为应予以支持。在此情形下,在达成协议外,用人单位发放实物额外予以一定的补偿,并以协议形式确定相关条款的,圣知林认为应予以支持。


2、因隔离措施暂时不能去上班,哪里能开具相关证明,如何核实疫情防控措施证明的真实性?


答:上海部分区均已开通“随申办”线上办理《居家防疫管控证明》服务,足不出户即可开具相关证明。另外,隔离点所在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也会配合被隔离人员开具相应证明,详情可咨询隔离点所属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也可与劳动者所称的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所在地的当地居委会、出具单位或致电12345市民热线进行核实。


3、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申报是否感染新冠病毒的情况?


答:用人单位具有防治、报告疫情的职责,亦有保护工作场所安全卫生之义务,故倾向于认为用人单位具备采集劳动者感染新冠病毒情况的权利。


但用人单位收集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应遵循最小、必要的原则,且采集到相关劳动者的健康信息后,应当依法予以保存并且只能用于防疫相关目的,不得进一步采集劳动者隐私或其他个人信息,也不得向无关的机构或个人泄露劳动者的健康情况。


4、用人单位在哪些前提下可以收集、处理劳动者的个人信息?


答: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疫情期间,如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收集和处理劳动者个人信息的,可依据该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之规定进行信息收集及处理。


5、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要求收集和处理劳动者个人信息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用人单位出于疫情防控要去收集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时,应当限于实现疫情防控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进行过度收集。同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用人单位对于所收集的劳动者个人信息,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6、疫情期间是否可以共享用工?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以及人社部关于相关问题的解答,借出企业及借入企业可在非以营利为目的的前提下依法开展共享用工,解决用工余缺矛盾、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稳定就业。


7、劳动者如果被“借出”,劳动关系会变更吗?


答:疫情期间,缺工企业与劳动力富余企业之间进行用工余缺调剂,由劳动力富余企业将劳动者借出至缺工企业工作的,不改变借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8、劳动者被“借出”,劳动者的工资社保等权益应由谁来保障?


答:借出企业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入企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


9、劳动者被“借出”,权利义务如何明确?


答:缺工企业与劳动力富余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10、派遣人员因疫情防控被隔离的,用工单位可以将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吗?


答:仅以疫情封控原因为由的,圣知林认为不能退回。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毒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责任编辑:叶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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