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脱口秀|拒绝录用纹身员工,够得上就业歧视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罗菁 发布时间:2023-05-23 18:37

摘要: “纹身”,不属于“先天因素”,东莞电子厂的行为够不上就业歧视。

身上有纹身,就拒绝录用?


近日,广东东莞一电子公司老板发现待入职职工身上有纹身后,表示拒绝录用,此事引发网友争议,随即冲上了微博热搜。公司负责人表示,纹身本身虽然不影响工作,但是可能影响其他职工,甚至影响整个公司的风气。


企业招聘要求劳动者不可以有纹身,并将其作为招聘的前置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从以上规定来看,法律列明属于就业歧视范畴的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但就业歧视并非仅仅局限于上述四种情形,毕竟后面还有个“等”字。


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法专家石先广认为,“等”字的含义一般应按以下2个原则进行把握:


第一,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的因素是“先天因素”还是“后天因素”。如果是后天因素,如学历、工作经验、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等,不属于“等”字所包含的就业歧视的因素;如果是“先天因素”,如籍贯、地域、身高、姓氏、星座、属相、容貌等,这些因素一般认为与工作不相关,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拒绝录用的,当属“等”字所包含的就业歧视的范畴。


第二,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的因素是“先天因素”,是否与工作紧密相关。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的因素虽是求职者的“先天因素”,但若与工作紧密相关的,不属于就业歧视。如有些岗位是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畴,用人单位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并不属于就业歧视;再如航空公司招用空姐,对身高有一定要求,也不应属于就业歧视的范畴。


综上所述,“纹身”,不属于“先天因素”,东莞电子厂的行为够不上就业歧视。


但是,另外一个问题出现了。站在企业的角度上考虑,社会中确实存在对纹身者的固有偏见。企业为维护自身形象,对劳动者做这样的要求,是民法总则第110条第2款规定的体现,即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因此,需要在企业名誉权和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两者之间进行利益的衡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星海律师表示,劳动者平等就业显然更具普遍性,因此也更需要保护。


从更容易就业的角度,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涛律师认为,不可否认的是,一些不健康的纹身图案如果暴露在公众场合,与公序良俗不相符合,可能存在不良效应。因此,对于职场人而言,从便于求职的角度出发,也不建议盲目纹身、冲动纹身。实在想要纹身,尽量不再身体显要的部位大面积的纹身。


我们都希望生活在一个凭自身能力、不懈奋斗就能实现人生价值的社会,这不仅需要从法律、制度层面规范用人制度,消除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更需要在每一个劳动者心中培育相互尊重、宽容、多元的社会文化。所以,如果东莞的这家企业能更“大度”一点,是不是更好呢?


头图来源:图虫


摄 像:罗菁
责任编辑:叶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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