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其中强调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弹性作息,促进假日消费。
说实话,这已经不是国家就带薪休假和错峰休假第一次“喊话”了。早在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提出带薪休假、错峰休假、“2.5天小短假”等措施。此后,国家多次下发文件,要求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国家“三令五申”,关键在于落实“一言难尽”。
2020年时,人社部曾表示,60个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调查数据显示,所在单位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且具备休假条件的职工中,能够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人数比例为60%左右。此外,全总第八次职工队伍状况调查也显示,32.8%的职工既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也没有得到补偿,6.4%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时间没有达到规定天数。
所谓带薪休假,其实也就是员工享受假日的同时,还享有正常薪水待遇,这是劳动者合法的权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了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天数等细则,明确了其与国家法定假日一样,具有法律强制性,同时设定了至少三条“补救”措施:一是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给予3倍报酬的,由政府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是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3倍报酬外,还应按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通常是加付工资的50%~100%;三是对拒不支付年休假3倍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团体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保、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然而,目前带薪休假制度的“执行力”不足仍是一个问题,由于各种原因,包括企业的经济压力、管理体制的不完善等,导致这一福利往往成了“空谈”,许多员工无法充分享受到带薪休假。其中,“劳动者想休不批”并不鲜见,考虑到企业效益、用工紧张等多种因素,一些用人单位算起了“经济账”,直接用补偿金来代替给员工放假,而一些劳动者为了加班费,也愿意主动放弃带薪年休假,替换成金钱补偿。
要想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就应该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惩戒,才能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权。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江广平就提交《关于让带薪年休假制度真正落实落地的提案》。他建议,强制实施带薪年休假相关政策,完善企业违反法律责任的规定,强化对企业年休假执行的约束,非特殊情况禁止企业协议取消职工年休假,对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情形作出明文规定。同时,他建议增加违法成本,适度提高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加大劳动监察部门的追责力度,注重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职能,依法及时惩处违反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并要求限期整改,切实维护好职工休息休假权益。
要知道,“更好的休息”是为了“更好地工作”。落实带薪年休假,不仅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还可以提高职工的生活品质。别让更多劳动者再“望假兴叹”了!
头图:图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