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发时间、缓解经济压力,很多老年人退休后会再就业。但超过60岁再就业的老年人与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他们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日前,浦东法院惠南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纠纷,并向企业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切实保障再就业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年过六旬老伯工作时受伤,企业拒绝赔偿
“法官,我每天早晨7点上班,下午4点下班,干活都是听安排,按月拿工资,咋一受伤就……就说不是雇佣关系?”原告席位上,俞老伯一脸茫然。年过六旬的他,在某小区负责绿化工作。但他在小区修剪树枝时,不慎从树上摔下受伤并送医治疗。
经鉴定,其伤情分别构成:人体损伤七级、九级残疾,伤后休息540日,护理240日,营养180日。俞老伯为此花费巨大,但在与物业公司沟通赔偿事宜时,双方却始终未能协商一致。
法庭上,俞老伯满心委屈,“法官,这笔钱我前前后后追了3年多,除了前期垫付了7万多,剩下的40几万他们总找借口拖延。原本我就是想趁着身体还行出来挣点钱,可谁成想……”
而物业公司则拿出与俞老伯签署的《绿化包干制管理养护合同》,其中写明:俞老伯负责小区内绿地的树木、花灌木、绿篱、绿化色块和草坪的灌溉、修剪、施肥和病虫害杂草防治、补种等工作,并约定年管理费用为24000元,分12个月支付。
“法官您看,我们就是包干制的承揽关系!而且高处修剪树枝并不是他的职责,是他违反公司规定、擅自行动导致的受伤,这违约责任、过错责任全在他自己!”
面对双方各执一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惠南人民法庭法官陈琳和法官助理巫利娟进行了大量调查工作,并请物业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到庭,详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模式。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俞老伯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包干制”合同,但查明的事实显示,俞老伯每天按公司规定时间上、下班,听从管理人员指挥从事劳动,且公司按月支付“工资”,双方实际系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俞老伯在工作时的确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失,故综合考虑酌定物业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俞老伯自担20%的责任。
“银发族”再就业纠纷频现,法院发送司法建议
近年来,针对像俞老伯一样退休后再就业人群的相关就业政策不断完善中。不过,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超过60岁的老年人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而是构成“雇佣关系”。实践中,却有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雇主责任,拟定较为苛刻的格式条款,甚至采用其他合作模式,以掩饰雇佣关系。
陈琳告诉记者,“审理中我们发现,该物业公司在法律认知、用工制度及安全防护等方面的意识和能力都比较薄弱,甚至存在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
与此同时,作为一家已成立二十余年的老牌物业公司,该公司管理面积达400多万平方米,从事保洁、绿化等基础保障类岗位的工作人员多达百余人,且多为文化程度不高、已达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相较物业公司而言,他们处于较为弱势地位。”
因此,惠南人民法庭内部几番调研、讨论后认为,本案并非“孤例”,而是关系到“银发一族”的切身权益。如今,已达退休年龄人群“再就业”“退而不休”较为常见,该部分劳动者尚不能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若用工过程中出现意外,如何界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对于解决后续赔偿问题至关重要。
为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向该物业公司制发了司法建议,建议企业“拟定用工合同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合理界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特别对于文化程度不高或已达退休年龄的老年人,应对格式合同中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同时,对明显减轻公司责任并限制劳动者重要权利的条款,及时进行审核和修改。”
最终,物业企业对用工协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明确了雇员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并进一步改进安全生产制度,更新了防护设施,优化了安全培训的频次和内容,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老年人再就业合法权益不可忽视
伴随我国人口老龄化,老年人再就业成为社会关切话题,也渐渐成为一种新常态。陈琳法官表示,当前,针对老年群体的就业服务不断发展,但相关法律和社会保障尚在进一步健全中,一些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也有所欠缺,故而出现诸如本案中老年人再就业用工性质、责任分配等方面的争议。
她表示,希望日渐完善的配套服务、就业培训和法律保障,能够帮助老年人不断更新知识、增长能力,让“夕阳红”再放异彩,也希望全社会能共同努力,在理念上、行动上持续为老年人再就业赋能。
头图来源:图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