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私了”协议,一签就能了之?法院:无效!公司照赔不误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郭娜 发布时间:2026-03-04 15:56

摘要: 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工伤私了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明明签了工伤“私了”协议,三年后却再起纷争。公司坚称协议白纸黑字约定“两清”,员工则咬定自己依法应得的权益远未兑现。近期,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工伤私了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2月,小何入职了一家科技公司。试用期内,小何在工地检查时不慎从凳子上摔落,腰部受伤。后经认定,构成工伤九级。为此,公司领导找到小何,希望与小何进行“和解”,承诺公司不仅会全额支付小何治疗期间的全部工资,报销所有医药费,还将额外给予一万元作为补偿。因不确定自己最终能享受到的工伤待遇金额,加之在人情上的考虑,小何最终与公司签订《和解协议》,明确用以上条件了结此事,互不追究。


协议签订后,小何在该公司工作至2024年离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致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故小何离职后针对该笔理赔款项,向工伤部门申请理赔,但因小何受伤当月社保是公司事后补缴,社保部门拒绝了小何的理赔申请。小何为工伤待遇事宜申请仲裁得到支持后,公司针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科技公司诉称,小何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出具后,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了《和解协议》,明确工伤赔偿事宜已经解决完毕,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并已生效,故不同意支付该笔费用。


被告小何辩称,因公司事后补缴社保的行为导致小何无法享受本该由工伤保险基金理赔的待遇,故公司应当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按规定及时为小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导致小何的工伤理赔被拒,故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之责任。双方虽曾签署协议,然该协议不仅显失公平,且免除了科技公司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当属无效。现小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在职期间的劳动争议提起诉讼,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由科技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小何相关工伤保险项目待遇。该案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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