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班指的是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形。正常情况下,排除弹性工作制等情况,一般用人单位实行的是加班审批制度,即经过审批的加班才可以认定为加班。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有紧急任务需要员工立刻在家处理,那么该情况下用人单位侵占了职工的休息时间,相关劳动法专家认为应该认定为加班。这种情形,职工可以主张属于加班。但职工需要保留相关证据,例如短信通知、邮件通知、微信聊天记录等。因为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在法定节假日的情况下,弹性工作制的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
同时,不少网友在讨论中也提到,除去某些特殊岗位以外,用人单位要求职工24小时随时待命的要求颇遭职工诟病。对此,相关专家也建议,除去某些特殊工作岗位外,用人单位可以设置更为合理的排班制度或值班制度,将某一需要24小时待命的岗位分解至多名职工,既不影响工作开展,也不影响职工的身心健康。
那么,如果用人单位要求职工临时加班却联系不到职工,可否可以对这名职工进行处罚呢?《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也就是说,理论上讲,职工下班以后的时间完全属于职工个人,公司无权再进行干涉。如果公司发生突发情况,需要职工协助处理,公司可以尝试联系职工加班处理。如果联系上职工了,一般情况下还是建议职工协助公司处理突发事件。如果公司是在职工本应休息的时间,此时联系不上职工也是非常正常的,公司不能因此就认定职工属于违纪。如果公司按违纪处理职工,职工可以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